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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限制制度是对债务人向债权人的抗辩加以限制以及对债务人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事由进行限制,从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一项制度。它是在维护公平价值和保障交易安全的冲突和协调下产生的,是票据权利人和义务人发生利益冲突时才启用的一项制度。我国学术界对票据抗辩权利有了深入、透彻的研究,但只有少数学者对于票据抗辩限制制度进行专门研究。本文从票据抗辩限制的基本理论和我国票据抗辩的立法与实务出发,对票据抗辩限制制度相关内容作了研究,全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本文第一部分主要围绕票据抗辩限制的基本理论来展开。首先,笔者分析了票据抗辩限制的概念,并比较了票据抗辩与民法抗辩,从而得出票据抗辩限制“后手优于前手”的特征。其次,对于票据抗辩限制的价值分析,主要围绕保障票据交易安全以促进票据流通和减少票据纠纷、降低票据使用成本两个方面来展开。最后,笔者探究了票据抗辩限制的法理基础,介绍和评价了传统所有权取得说、政策说、票据债权性质说、无因性说和属人性说,并着重分析了外观主义的内涵和构成要件,从外观主义角度分析票据抗辩限制进行了法理。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票据抗辩限制的适用范围。本文以票据抗辩分类为基础,分析了票据抗辩限制的适用范围。首先,学术界对票据抗辩的分类主要是对人的抗辩和对物的抗辩,笔者对该分类进行了评析。同时,也介绍和评析了在传统两分法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三分法,即将票据债务人对发生的票据抗辩事由具有可归责性的抗辩归类为有效性抗辩。其次,以外观主义理论为依托,笔者将票据抗辩分为依票据权利外观的抗辩和非依票据权利外观的抗辩,并对各点进行评价和分析。对以上每一票据抗辩的介绍过程中,也具体分析了该抗辩与之相对应的抗辩限制。第三部分从各国立法的角度介绍了票据抗辩限制制度。尽管世界各国都赞同票据抗辩限制制度,但在立法层次上仍稍有不同。首先,笔者介绍了以英美法票据体系为代表的积极限制主义和以日内瓦票据法体系为代表的消极限制主义,并对两种立法进行了评析。其次,重点阐述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抗辩限制制度的立法规定及存在问题。笔者认为,我国票据抗辩限制制度借鉴了大陆法系,采取了消极主义的立法例。由于《票据法》第10条存在,导致我国票据抗辩限制制度被架空。再次,笔者通过对比上海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院对桐盛公司与蔡祈发的票据纠纷案的判决结果分析票据抗辩限制制度在实务中的处理办法及我国票据法规定所产生的问题。最后,对于我国立法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笔者建议删除第10条“具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修改为“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于《票据法》第21条,可删掉“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保留“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如此,既可以弘扬在票据交易中积极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又保障了票据抗辩限制制度的实质。票据抗辩限制制度是票据制度理论和票据实践不可缺少也是最有特色的部分。只有深刻把握票据抗辩限制的基础理论,才能更好的认识票据与平衡票据各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真正有效发挥票据的功能。分析世界各国关于票据抗辩限制立法,并分析我国票据抗辩限制立法和实务处理,对于完善我国票据法律制度,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对外贸易的发展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