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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局势下,气候变化带来一系列的不利影响,为缓解与解决此状况的焦点和至关点是减少和控制二氧化碳等相关温室气体的排放,尤其是二氧化碳是全球气候变化行动的主要对象。对空气资源的使用是一种环境容量资源使用权,即碳排放权,它是一种与权利主体生存、发展和环境权密切相连的一种权利,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具有公共权利和私人权利的双重性。碳排放权分配原则是为此权利展开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作为国际环境法和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基石起着重要作用。通过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碳排放权分配领域的发展历程以及在碳排放权分配领域实然层面的实践,可知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气候变化大会和气候变化谈判中对目前碳排放权分配领域是否适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无法达成一直协定,因此2013年-2020年第二承诺期的规定未达成。所以从环境正义的视角重新审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碳排放权分配领域的适用。环境正义是碳排放权分配原则的基本理念,对碳排放权分配原则在应然层面要求保护生存权、发展权、环境权、自由权和平等权,同时碳排放权应然层面的价值取向主要包括正义、公平、秩序等法律价值。在后京都时代,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作为碳排放权分配领域的总原则并不能满足现实发展的需要,不能平息和协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争论,不能平衡各方利益诉求,因此需要回归到环境正义理念上。审视环境形式正义,做到真正的分配正义,满足后京都时代碳排放权分配原则对分配正义的要求。更为重要的实现环境实质正义,从矫正正义和补偿正义角度来满足后京都时代碳排放权分配原则对实质正义的要求。因此达到环境形式正义和环境实质正义综合修正在碳排放权分配领域适用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