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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社会食品领域的快速发展,食品安全监管难题凸显,政府机构职能交叉、权力寻租等弊病导致监管不力,市场主体追逐最大利润的自然冲动无法得到引导和抑制,在市场和政府双重失灵的背景下,世界各国纷纷引入第三方非政府组织——食品行业协会以构建多元化的监管体系,有效解决了这一问题。然而,我国食品行业协会起步晚,始终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无法充分发挥对食品行业的指导和约束作用,因此,确立食品行业协会独立的法律地位对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乃至社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运用文献分析的研究方法阐述了行业协会与食品行业协会的基本理论,对食品行业协会的概念、职能作出界定,并对我国食品行业协会发展现状进行实证分析,将食品行业协会当前存在的行政化严重、自治能力不足、法律法规空白问题进行详细阐述,进而得出结论:确立食品行业协会的独立法律地位是非常必要的。因为现代社会多元化利益需求的出现必然要求食品行业协会在社会管理中发挥越来越多的主体功能,从而改善市场和政府双重失灵所带来的社会发展困境,这种作用的发挥需要充分保障食品行业协会的中介性、自治性、非营利性特性,这必然需要确立起食品行业协会独立的法律地位才能实现。本文对上述方面一一展开论述后,对目前关于行业协会法律地位的几种观点作了介绍和分析,并从行业协会追求行业共同利益、维护社会公益及承担社会责任的价值取向分析指出,行业协会应是经济法主体,且应作为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经济法主体与市场、政府共同促进经济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平衡发展。确立食品行业协会的独立法律地位,建立理论共识是基础,同时必须厘清食品行业协会与政府、市场的关系,从内部机制建设和外部政府监管两方面积极推进食品行业协会自身改革,并加快推进行业协会法律体系建设及食品行业协会专门法与配套法规的立法工作,最终为我国食品行业协会确立起独立的法律地位,使其能够充分发挥职能,为我国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及公民社会的进步贡献力量,也为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与改革提供有益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