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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又称为保险的保险,是整个保险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代位求偿作为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在整个保险法领域中亦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然,因我国再保险业起步较晚,再保险市场尚未形成成熟,对再保险的认识只限停留在传统理论上,诸多问题仍存有争议;对于代位求偿权也只限于在对基本问题的介绍和讨论上,总体上尚未形成完整、严密的法律体系,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具体到代位求偿权在再保险领域中的适用,有关再保险人适用代位求偿权的理论争议就不断,肯定说、否定说、折中说各执一词,让人产生理论上的困惑与迷茫。为了走出这样的困惑和迷茫,本文在现有的理论基础上,运用实证分析、比较分析、法理论证等研究方法对再保险人适用代位求偿权这一问题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法理分析,从正面寻得了再保险人适用代位求偿权的法理依据,从反面突破了再保险人适用代位求偿权的法理障碍,最终在理论上确立了再保险人适用代位求偿权这一论点。全文加结语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再保险人适用代位求偿权之理论。通过一个案例引出案例中争议的焦点,即再保险人是否享有代位求偿权及其如何适用的问题;接着阐述了目前理论界对再保险人适用代位求偿权这一问题的不同观点及其各自的理由和论据;最后,通过对公平价值的理解及有关国家的判例确立再保险人适用代位求偿权这一论点,但同时也指出,想要充分证明这一论点,需要在明确再保险制度与代位求偿权制度基本理论问题的基础上进行综合的分析,寻得再保险人适用代位求偿权的法理依据,突破再保险人适用代位求偿权的法理障碍,进而确立再保险人适用代位求偿权。第二部分再保险人适用代位求偿权之法理基础。本部分对再保险人适用代位求偿权进行深入细致的法理分析,从五个角度对再保险人适用代位求偿权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寻得再保险人适用代位求偿权的法理依据,具体为:代位求偿权之债权法定移转:基于债权移转的理论,再保险人向原保险人支付其分摊的保险金后,原保险人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也应转移给再保险人。责任保险适用代位求偿权:基于再保险合同为责任保险合同的性质,责任保险有适用代位求偿权的可能,推出再保险合同亦有适用代位求偿权的可能。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代位求偿权制度设计目的在于体现公平,将这种公平体现到再保险领域,依照目的解释的方法,再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正是实现了对各方权益的公平均衡分配,实现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再保险中的共命运原则:再保险人和原保险之间奉行同一命运原则,依据同一命运同舟共济、命运与共的本意,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共同享有代位求偿权乃应有之意。再保险制度的功能:给予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维护再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能充分发挥再保险保障保险业的稳健发展及社会的安定有序的积极作用,实现再保险制度的功能价值效益。第三部分再保险人适用代位求偿权之法理障碍突破。本部分主要是针对否定说中论述的理由进行辩驳,从反面突破再保险人适用代位求偿权的法理障碍。针对合同相对性:基于再保险责任保险的特性,在理论上存在合同相对性突破的可能,类推至再保险代位求偿权问题,基于责任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之可能,再保险人也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存在适用代位求偿权之可能。针对再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现实:提出不能先假定再保险人存在代位求偿权,而后因再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现实而否认再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犯了逻辑上的错误;行使不现实的问题可以通过其他方法来解决,但是不能着眼于否认再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这一事实。而后提出在承认再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之前提下通过“摊回说”模式的制度设计可突破再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困境,实现其权利行使的可能。结语部分完善我国再保险人适用代位求偿权的立法建议。解释了基于法律赋予再保险当事人契约自由的原则,各国法律对再保险的相关规范并不做具体规定。但为避免再保险合同当事人出现纠纷诉诸法律,司法实践面临的理论困境和法律空白带来的尴尬,还是有必要对再保险的一些基本问题做一法律的规定和补充。具体至再保险人适用代位求偿权这一立法问题上,法律应明确再保险合同的性质,完善代位求偿权的立法规定,将代位求偿权适用至再保险领域,突破严苛的合同相对性理论,使再保险人适用代位求偿权存在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