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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由于其在组织架构、资产管理、公司治理、投资战略等方面具有的优势,对我国资本市场的价值发现、价值增值,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尤其对“后金融危机时代”合理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经济的复苏和进一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度与管理不足并存、监管规则政出多门、市场准入标准模糊、退出通道不畅等原因,导致中国市场上私募股权基金出现无序、混乱,影响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进一步健康发展。因此,从法律角度探讨我国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是十分必要和有意义的。
本文研究的重点是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监管模式。拟通过比较法的分析方法,在研究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四个金融法制较为发达的国家各异的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监管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私募股权行业发展的现状、我国金融市场的特殊性、我国法律制度与经济变革的关系特点等方面的因素得出对私募股权进行法律监管模式的合理建议。
在研究内容上,本文首先会在引言部分界定本文的研究对象一私募股权基金的理论概念和论述域,指出现存问题与我国对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监管缺位密切相关,从而强调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监管对于我国的特殊意义和必要性。在确定了研究意义的前提下,本文引用了两个理论一法经济学的科斯定理和法律制度矩阵。前者用来说明对私募股权基金外部性的治理的理论基础和思路,从理论的角度回答了“对私募股权基金如何进行法律监管”的问题。后者用来阐明各国不同的法与经济的互动关系对于各国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监管模式的选择有着重要的影响。随后本文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从监管模式的选择、监管模式的框架、监管模式的运行特点对各国不同的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监管模式做了具体研究,在归纳总结不同监管框架的监管重点之后给出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构建的启示。认为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监管应当充分结合私募股权基金自身的特点,综合考虑各国、各经济体的市场经济发展程度、政治体制、文化差异、法律环境等因素进行模式的选择和构建。因此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法律治理模式应选择行政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