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1959年11月我国政府首次以文件的形式对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投资制度提出要求以来,到2001年提出“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投资体制几经变革,为我国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目前实行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对我国西部地区来说是不符合实际的,由于西部地区经济比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和东北地区发展落后,在财政上没有足够的财力对农村义务教育进行投资。对于新疆来说,我国现行的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制度也同样存在这一问题,新疆是一个以农业作为财政收入来源的省份,农业自身的脆弱性也给财政收入带来了一定的影响。本文通过对农村义务教育投资制度和新疆农村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得出以下结论:一、目前现行的农村义务教育制度在新疆农村地区存在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是针对全国提出的农村义务教育投资制度,具有普遍性,但对于新疆来说这一投资制度难以解决新疆的实际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二、新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来源渠道少,主要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经费投入来源不稳定,有待进一步加强;通过对新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来源进行分析,发现新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来源渠道过于狭窄,从而不利于新疆农村义务教育的长期发展。三、新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总体供给不足,不利于新疆农村义务教育长期持续、健康发展;通过研究,对新疆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机制改革提出了一定的建议:一、加大发展本地区的经济。经济的发展状况直接影响到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资;二、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之间的职责。农村义务教育是一种偏向纯公共品的公共品,而对此类公共品的投资是中央和省级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所以中央和省级政府要在农村义务教育投资的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三、建立新疆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低保制度。以制度的形式确立新疆农村义务教育投资的最低线,以保证对新疆农村义务教育的投资有一定的保障;四、新疆县级政府应该退出农村义务教育的供给行列,由投入主体改为执行主体;五、建立适合新疆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财政转移制度。针对新疆农村义务教育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新疆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确保对新疆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同时在结论中提出在我国改革九年制义务教育,发展十二年制义务教育的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