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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民法院全力攻坚,持续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成果,努力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1)。从短期看,执行和解在“基本解决执行难”专项运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有效化解执行难的一剂良药;从长远看,执行和解将占据未来《强制执行法》的重要位置。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立法及司法实践运行情况成为近几年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热点。《执行和解规定》(2)虽然解决了执行和解协议的可诉性等一直困扰司法实践的争议问题,一定程度上统一了各地法院的执法标准。但是,《执行和解规定》只确认了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为私法契约,协议的效力不足,仍然制约其作用的发挥,导致执行和解作为解决执行案件方式的不确定性和复杂程度的增加,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仍有待完善。本文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笔者所在某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和解案件的实践情况、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各地法院已作出的与执行和解相关的指导案例、公报案例等裁判案例,运用实证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对执行和解制度的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进行了研究。研究结果认为,从《执行和解规定》实施后的司法实践和研究现状来看,我国的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在立法及司法方面仍有缺陷,限制了此项制度应有优势的发挥。执行和解协议多样性的现实需求与立法供给不足发生矛盾,立法上在立法原则、协议类型、协议效力、法院审查范围、救济机制等方面存在问题,造成执行人员面临“该不该管、怎么管”的难题,司法实践中存在案件考核机制不合理、结案系统不规范、和而不解现象突出,奖惩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弱化了执行和解化解执行难的功能。为此,有必要对执行和解制度予以完善,立法上确立基本原则,细化协议类型,有限度赋予执行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明确适用规则、完善救济程序等;司法上完善案件考评体系、规范案件结案管理、建立失信惩戒诚守信奖励的履行奖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