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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自出现以来,不论在我国的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三条明确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一方面,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完善是建立法治政府,贯彻依法治国,推动司法改革进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另一方面,行政首长参与到行政诉讼中来,不仅有利于推动司法改革的纵深,也有利于在行政诉讼中建立一个完整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研究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必要性。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一般理论。明确界定了行政首长出庭的内涵,分析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与行政诉讼代理的区别,并进一步分析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意义。第二部分,梳理了我国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实践中,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已经较为平常,但仍然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案件范围不明确、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总体不高、各地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平衡、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表现形式化等。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从法律制度原因、行政首长原因、司法环境原因及地区差异原因四个方面进行分析,旨在从中发现改善当前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实效的突破口从而在制度层面和运行层面提出应对措施。第四部分,对推进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提出若干构想。针对我国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提出应当采取措施推进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具体包括:明确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案件范围,具体规定应当出庭应诉的情形和不应当出庭应诉的情形;采取措施提高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实效;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司法程序保障机制;完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监督与问责机制;优化外部司法环境和创建地区交流平台与跨地区考评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