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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演进,以企业合并为代表的经营者集中愈演愈烈,也成为反垄断法主要规制对象。企业合并一方面带来效率的改进,另一方面会导致竞争者数量的减少,加强优势企业的支配地位,从而破坏竞争格局。面对具有双面效性的企业合并行为,如何在反垄断法的框架下实现“双赢”成为学者和各国反垄断机构关注的重点,企业合并救济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作为结构性救济中最典型的资产剥离,在各国反垄断实践中被广泛适用。我国在今年开始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中首次出现“剥离”一词,同时在商务部公告的附条件审批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中屡屡适用资产剥离作为救济手段,但是毕竟我国反垄断立法和执法实践还处于起步阶段,资产剥离适用中难免存在一些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我们可以借鉴欧美的相关立法和实践,在汲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并且最终实现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本文的主旨着重在于对我国适用资产剥离救济措施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