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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背景下,醉酒驾驶机动车会给公共交通安全以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危险,出于保护公共安全秩序和保护公民生命财产法益的目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纳入其规制范围,以回应社会舆论的普遍关切,并成为刑法修正中最为引人注目的亮点之一。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同时适用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关于如何进一步规范醉驾犯罪的执法取证程序也成为学界和实务界长期讨论的热点话题。本文以醉驾犯罪取证程序为研究对象,以驾驶人员驾驶能力考查为切入点,论述涉及驾驶能力的证明标准和检验方法等内容。希冀基于刑事一体化的理念,制定严格规范的调查取证程序、明确合理的证明标准以及严谨科学的检验方法来保障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正确适用和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利,进而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形成一整套衔接配合、严把入罪关的法律规范体系。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和分析了我国醉驾犯罪取证程序的概况及主要问题,包括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现实危险性、酒精含量临界值量化标准为单一采信证据、侵入性强制人身采证措施之人权保障隐虞等内容;第二部分主要总结借鉴了相关醉驾犯罪取证程序的有益经验,如美国的严格遵循执法取证程序正当性原则、德国的“不能安全驾驶”情形立法区分认定、我国台湾地区的酒精浓度测试结果非唯一衡量标准等成功做法值得我国借鉴和吸收;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以双层证据准则体系为基础完善我国醉驾犯罪取证程序的构想,涵盖建立“绝对/相对不能安全驾驶”差别化证明标准体系、保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引入生理科学试验辅助检测驾驶能力等多项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