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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以骗取贷款罪案件为代表的金融犯罪案件发生频率呈现多发趋势,案情日趋复杂,这不仅使得我国金融管理秩序遭受严重损害,还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我们必须对骗取贷款罪案件引起高度重视,尤其是该类案件的刑民交叉问题。在审理骗取贷款罪刑民交叉案件时,正确适用审理顺序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及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如何对案件中出现的刑民交叉情形进行法律事实的梳理与归类,以及案件发生刑民交叉时如何适用审理顺序,在理论界与实务界都引起了强烈讨论。有鉴于此,本文选取刘某夫妇骗取贷款案,围绕刘某夫妇行为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以及案件中刑民交叉情形的审理顺序适用这两个问题,以骗取贷款罪刑民交叉时审理顺序适用这一司法实践疑难问题为切入点进行研究,本文采取一般到具体、从浅至深、层层递进的研究思路,对案件当中的司法疑难问题进行法理上的分析与探讨,最后得出自己的结论。全文约2.8万字,除引言外,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案件的基本情况。首先概括介绍了刘某夫妇骗取贷款案的案由与基本案情,其次整合了司法实践当中对刘某夫妇骗取贷款案的几点分歧意见,分歧意见大致分为:一是刘某夫妇均构成骗取贷款罪;二是刘某不构成骗取贷款罪;三是钟某不构成骗取贷款罪。笔者综合以上观点,最后归纳案件中的两个主要争议焦点:第一,刘某夫妇骗取贷款案刑民交叉情形应当适用何种审理顺序;第二,刘某夫妇的行为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第二部分为相关问题的法理评析。本部分内容是文章主体,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事实存在交叉的案件;二是刑民交叉案件的基本类型,其中包括竞合型、模糊型、牵连型三种;三是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顺序,包括“先刑后民”审理顺序、“先民后刑”审理顺序、“刑民并行”审理顺序三种,然后通过对现有审理顺序的思考并结合法理得出理论上一般刑民交叉案件应有的审理顺序适用方式,即“先刑后民”审理顺序适用于部分竞合型,“先民后刑”审理顺序适用于部分竞合型和模糊型,“刑民并行”审理顺序适用于牵连型;四是骗取贷款罪案件刑民交叉的必然性,介绍了骗取贷款罪中的民事法律事实,得出结论:骗取贷款罪案件属于必然的刑民交叉案件,然后根据前文得出的刑民交叉案件应有审理顺序,并结合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及个罪特征,将骗取贷款罪案件刑民交叉的类型分为:竞合型、模糊型、牵连型。五是骗取贷款罪案件应有的审理顺序,研究发现其审理顺序的适用方式与一般刑民交叉案件审理顺序适用方式基本相同。第三部分为研究结论。结合上文的相关法理分析,回归到本案中,对刘某夫妇的行为以及该案的刑民交叉情形进行了分析。根据案情,刘某夫妇虽然骗取银行贷款400万元,这一违法行为既是司法机关追究其骗取贷款罪刑事责任的刑事法律事实也是银行向其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律事实,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事实发生竞合,故该案属于竞合型案件。因刘某夫妇为贷款提供足额抵押这一特殊因素,银行在无法与刘某夫妇就实现抵押权事宜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挽回其损失。同时,银行是否实现抵押权对“刘某夫妇的行为对银行造成重大损失”这一认定存在影响,使得该案刑事诉讼以民事诉讼审理结果为依据,根据骗取贷款罪案件应有审理顺序适用方式该案应该适用“先民后刑”审理顺序。故而得出结论:刘某夫妇骗取贷款案的刑民交叉类型属于竞合型,该案应当适用“先民后刑”审理顺序,刘某夫妇的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而属于民事行为。第四部分为本案的研究启示。通过对刘某夫妇骗取贷款案的深入剖析,引申出关于对骗取贷款罪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顺序方面的研究,以期在司法实践中对其他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顺序的适用提供方法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