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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程序原则是美国重要的宪政与法治原则,其思想渊源和理论基础是自然法观念。英国《自由大宪章》最早以法律条款的形式对其进行了规定。美国全面继承和发展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并以《权利法案》的形式写入美国联邦宪法中。《权利法案》第五条规定:“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第五条修正案适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防止政府在行使职权时容易出现的专断、任意和不合理。它并不注重那些剥夺生命、自由与财产的立法本身是否合法,而是联邦政府在适用这些法律时是否遵守合法的程序,因此又被称为“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第五修正案经马歇尔法院的解释后,此条款仅适用于联邦政府,不能规制各州,在适用范围上也受到很大的限制,因而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1876年第十四条修正案丰富了第五条修正案的内容,使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具有了程序性和实质性上的双重内涵。在1887年“屠宰场案”的判决中,美国最高联邦法院第一次对正当法律程序条款进行了解释,认为州政府的行为尽管符合程序性规定,但不合理的剥夺公民财产权是不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因而判决违宪。此后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运用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对联邦和州政府权力进行干预成为了一种趋势,并在“洛克勒”案件里达到了高潮。这一过程体现了正当程序在美国的实质化,也是英国程序原则与美国独特的三权分立、司法能动等因素互动的结果。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菲利克斯在1930年做了一个统计分析,他发现最高法院在1913年和1920年之间就正当程序作出判决的案件中,有四分之一否决了社会经济立法,而这个比例在1920年代增加到了三分之一。1正当法律程序为公民财产权不受各州政府侵犯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从文字上说,第五条修正案与第十四条修正案并没有太大的区别,但由于两者产生的背景不同,其实施的效果有很大差异。从保护程度上来说,第五条修正案“任何人”还并不包括黑人和妇女,而第十四条修正案则对所有人提供平等法律保护。从司法适用上说,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法院进行司法审查标准不同。从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到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的演变与三个因素有关:一是美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福利国家的产生对社会立法的需求;二是美国权利意识的发展,民权运动的高涨;三是《权利法案》并入各州的影响。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在二十世纪中后期也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首先,从经济领域契约自由转向个人基本自由的保护。政府在推进社会福利政策时,法院开始利用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保护基本人权,并逐渐放弃了对财产权不可侵犯的过分追求。其次,联邦最高法院顺应时代发展的趋势,逐渐走出对保护契约自由的坚持,保护公共利益的探索。再次,随着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在社会福利领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许多宪法未明文规定的默示权利也被纳入到正当程序的保护范围内。正当法律程序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价值。首先,在宪政实施的各个环节,无论是立法程序、司法程序还是执法程序,都离不开具体的程序性约束。其次,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的内涵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扩充、延伸,在权利保障方面显示出一定的灵活性和开放性,对保障人权起到了积极作用。最后,正当法律程序捍卫了司法公正,是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结合。美国正当程序从单一程序性发展出实质性内涵,具有深厚的经济基础、思想基础以及具体条件。我国在立法层面并没有明确规定正当程序原则,司法机关适用法律也没有能动性,正当法律程序入宪具有现实的急迫性和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