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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无论是“孙大午案”还是“吴英案”,亦或是“曾成杰案”,有关非法集资犯罪的探讨,在刑法学界都是热度不减。再加之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转型期,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应如何运用法律进行宏观调控,对民间资本应如何管理整合,都是当前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透过对“吴英案”的回溯,可以看出,当前对于非法集资犯罪在认定上存在不少争论,如何认定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或构成这类犯罪中的哪一个具体罪名都是争论的焦点。究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现有的学术理论上,对非法集资犯罪的基本特征的研究存在一定的不足。
正是基于此,本文拟通过从现有法律中有关非法集资犯罪的相关规定入手,对非法集资犯罪的基本特征进行概括、评价,进而就其重述提出自己的意见;最后在上述理论堆砌的基础上,运用重述后的非法集资犯罪基本特征对司法实践中关于非法集资犯罪与合法集资、民间借贷、合法经营的问题进行解答,并提供新的路径用以认定新型非法集资犯罪。
本论文正文分引言和具体问题论述两大部分。在引言部分,主要通过对典型案例的介绍引出本文将要探讨的问题,进而介绍我国学界关于该问题的研究现状。再依次介绍本文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意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以及本文可能的创新点。
具体问题论述部分分为三章。
第一章为非法集资犯罪基本特征的现述与评价。在第一章的第一部分,将对我国有关非法集资的立法进行综述。重点涉及关于非法集资行为及犯罪的定义、范围、基本特征的内容。从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刑法及附属刑法,以及司法解释三部分进行分类总结。通过对非法集资相关的法规综述中可以看到,在我国,针对非法集资行为及犯罪的规范性文件总体上有数量多、层次杂的特点。也正是由于这种情况的存在,在司法实践适用中就可能出现不同机关适用不同规则,导致案件处理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也使得社会公众在如何认识非法集资犯罪上产生分歧。对非法集资犯罪基本特征研究的不足可能是产生这种情况的重要原因之一。想要减少或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就需要对非法集资犯罪的基本特征有一个系统科学的总结。
在第一章的后半部分,将对非法集资犯罪基本特征进行现述和评析。学界在结合2010年相关司法解释后,通常将非法集资犯罪的基本特征认定为:非法性、利诱性、社会性、公开性这四种。“非法性”是指,“行为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客观上已经违反了国家相关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利诱性”特征,主要是指“集资者向被集资的社会公众承诺,其在获得投资方的投资后,会在将来的一定时间范围内,给予投资方收益,这种收益可以通过给付实际物品、股份权利或者货币等方式来实现”。“社会性”特征是指,“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公开性”特征可以表述为,“集资人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广大公众公开宣传其吸资行为”。此外,作为非主流的观点,还有学者提出过非法集资犯罪应该具有“形式性”特征以及“投资性”特征。但这些特征的表述是否恰当?在理解中是否存在一些难点和争议,从而影响理解的准确性?本文也将对此进行论述。
第二章是对非法集资犯罪基本特征的重述。本章将在前一章内容的基础上,从两方面对非法集资犯罪的基本特征进行重述。第一部分为,非法集资犯罪共有特征的重述。本文将非法集资犯罪的共有特征总结为“非法性”、“开放性”和“集资性”。此处虽对“非法性”特征进行保留,但将其外延做了调整,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更加精确的定义为“违反国家有关集资管理的规定”。“开放性”特征是指,非法集资犯罪其手段是公开的,而其对象的范围则是不确定的。这可以认为是对“社会性”及“公开性”的一个归纳整合。“集资性”特征是指,非法集资犯罪中,集资行为人都是希望通过各种手段来吸收资金,而投资人的目的则是希望可以通过自己的投资行为获得回报。在集资人看来,其行为是对社会闲散资金的募集和利用,在投资人看来,自己和集资人的地位是平等的,他们是在通过自己的出资来坐享收益。第二部分则是在基本特征的前提下对个罪进行识别。如集资诈骗罪所特有的主观特征,“发行式”非法集资犯罪特有的行为方式特征。
第三章则是对非法集资犯罪基本特征司法运用的论述。本章包括两个部分:非法集资犯罪基本特征在传统司法问题中的运用和在新型集资犯罪中的运用。本章中将利用前文重述的有关非法集资犯罪的基本特征,并结合具体案例,将非法集资犯罪与传统的合法经济行为,如合法的集资、合法民间借贷和合法委托理财及合法经营,加以区别;接着再结合当前社会热点,对一些新出现的集资方式如基金募集、集合资金信托、股权众筹以及微信传销吸收资金进行区分。
本文可能的创新点在于:1.对现有的关于非法集资犯罪基本特征的表述进行系统的概括并正对其理解中的难点进行细致解读。2.综合考虑我国立法情况和理论研究,对非法集资型犯罪的基本特征进行重述并在此基础上对非法集资犯罪中的个罪进行识别,力求做到理论创新。3.运用重述后的此类犯罪基本特征,重新解读如孙大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吴英集资诈骗案这样一些具有代表意义的司法案例。此外,还将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以基金募集、集合资金信托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的现象进行分析。但由于笔者自身学术能力所限,在创新的同时可能会存在一些不周延、不严密之处,笔者将通过以后的学习积累逐步将其完善。
透过对“吴英案”的回溯,可以看出,当前对于非法集资犯罪在认定上存在不少争论,如何认定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或构成这类犯罪中的哪一个具体罪名都是争论的焦点。究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现有的学术理论上,对非法集资犯罪的基本特征的研究存在一定的不足。
正是基于此,本文拟通过从现有法律中有关非法集资犯罪的相关规定入手,对非法集资犯罪的基本特征进行概括、评价,进而就其重述提出自己的意见;最后在上述理论堆砌的基础上,运用重述后的非法集资犯罪基本特征对司法实践中关于非法集资犯罪与合法集资、民间借贷、合法经营的问题进行解答,并提供新的路径用以认定新型非法集资犯罪。
本论文正文分引言和具体问题论述两大部分。在引言部分,主要通过对典型案例的介绍引出本文将要探讨的问题,进而介绍我国学界关于该问题的研究现状。再依次介绍本文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意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以及本文可能的创新点。
具体问题论述部分分为三章。
第一章为非法集资犯罪基本特征的现述与评价。在第一章的第一部分,将对我国有关非法集资的立法进行综述。重点涉及关于非法集资行为及犯罪的定义、范围、基本特征的内容。从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刑法及附属刑法,以及司法解释三部分进行分类总结。通过对非法集资相关的法规综述中可以看到,在我国,针对非法集资行为及犯罪的规范性文件总体上有数量多、层次杂的特点。也正是由于这种情况的存在,在司法实践适用中就可能出现不同机关适用不同规则,导致案件处理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也使得社会公众在如何认识非法集资犯罪上产生分歧。对非法集资犯罪基本特征研究的不足可能是产生这种情况的重要原因之一。想要减少或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就需要对非法集资犯罪的基本特征有一个系统科学的总结。
在第一章的后半部分,将对非法集资犯罪基本特征进行现述和评析。学界在结合2010年相关司法解释后,通常将非法集资犯罪的基本特征认定为:非法性、利诱性、社会性、公开性这四种。“非法性”是指,“行为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客观上已经违反了国家相关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利诱性”特征,主要是指“集资者向被集资的社会公众承诺,其在获得投资方的投资后,会在将来的一定时间范围内,给予投资方收益,这种收益可以通过给付实际物品、股份权利或者货币等方式来实现”。“社会性”特征是指,“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公开性”特征可以表述为,“集资人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广大公众公开宣传其吸资行为”。此外,作为非主流的观点,还有学者提出过非法集资犯罪应该具有“形式性”特征以及“投资性”特征。但这些特征的表述是否恰当?在理解中是否存在一些难点和争议,从而影响理解的准确性?本文也将对此进行论述。
第二章是对非法集资犯罪基本特征的重述。本章将在前一章内容的基础上,从两方面对非法集资犯罪的基本特征进行重述。第一部分为,非法集资犯罪共有特征的重述。本文将非法集资犯罪的共有特征总结为“非法性”、“开放性”和“集资性”。此处虽对“非法性”特征进行保留,但将其外延做了调整,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更加精确的定义为“违反国家有关集资管理的规定”。“开放性”特征是指,非法集资犯罪其手段是公开的,而其对象的范围则是不确定的。这可以认为是对“社会性”及“公开性”的一个归纳整合。“集资性”特征是指,非法集资犯罪中,集资行为人都是希望通过各种手段来吸收资金,而投资人的目的则是希望可以通过自己的投资行为获得回报。在集资人看来,其行为是对社会闲散资金的募集和利用,在投资人看来,自己和集资人的地位是平等的,他们是在通过自己的出资来坐享收益。第二部分则是在基本特征的前提下对个罪进行识别。如集资诈骗罪所特有的主观特征,“发行式”非法集资犯罪特有的行为方式特征。
第三章则是对非法集资犯罪基本特征司法运用的论述。本章包括两个部分:非法集资犯罪基本特征在传统司法问题中的运用和在新型集资犯罪中的运用。本章中将利用前文重述的有关非法集资犯罪的基本特征,并结合具体案例,将非法集资犯罪与传统的合法经济行为,如合法的集资、合法民间借贷和合法委托理财及合法经营,加以区别;接着再结合当前社会热点,对一些新出现的集资方式如基金募集、集合资金信托、股权众筹以及微信传销吸收资金进行区分。
本文可能的创新点在于:1.对现有的关于非法集资犯罪基本特征的表述进行系统的概括并正对其理解中的难点进行细致解读。2.综合考虑我国立法情况和理论研究,对非法集资型犯罪的基本特征进行重述并在此基础上对非法集资犯罪中的个罪进行识别,力求做到理论创新。3.运用重述后的此类犯罪基本特征,重新解读如孙大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吴英集资诈骗案这样一些具有代表意义的司法案例。此外,还将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以基金募集、集合资金信托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的现象进行分析。但由于笔者自身学术能力所限,在创新的同时可能会存在一些不周延、不严密之处,笔者将通过以后的学习积累逐步将其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