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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大气污染及由此造成的雾霾天气已经成为影响生活质量甚至危害身体健康的一个重要因素。为了有效应对和积极治理大气污染,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都纷纷制定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这些考核办法的内容具有相当的类似性,都是从考核主体、考核对象、考核周期、考核内容与标准、考核程序、考核结果以及相应的奖惩措施等方面,全方位地构建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考核制度。在实践中,现行考核制度的运行发挥出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比如唤醒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和监督意识、倒逼地方政府积极采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逐步推进大气污染物的源头治理等。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现行环境考核制度明显存在考核主体缺乏动力、考核指标及其权重设计不科学、考核奖惩措施失效以及考核程序内部化、封闭化等缺陷。这是由于现行考核制度没有充分考虑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的“经济人”假定和大气污染的扩散性、不可控性特征,最终导致环境考核制度无法顺畅运行,也无法充分、准确地调动地方政府的大气污染防治积极性。为了保证考核制度及其运行的正常性和有效性,必须完善现行对地方政府的环境考核制度,包括以GDP为核心指标的政绩考核的弱化、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为核心的指标科学化、把人大引入考核程序之后的考核主体的适度外部化、考核结果与项目审批数量和官员晋升等挂钩的惩罚措施多样化、法定化以及充分调动公民环保参与积极性的公民投诉举报查处制度。当然,由于确立对地方政府的环境考核制度的时间还很短,相关制度缺陷尚未在实践中充分展开,因此本文的研究及其结论都有待时间和实践的进一步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