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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世界各国自然灾害频发,给灾区民众造成了巨大的人身与财产等损失,直接影响和危害了公民的生存权,因此,世界各国都高度重视对自然灾害进行及时有效的救助。自然灾害的救助包括政府机关救助、社会力量救助、个人力量自救三个层次,其中政府机关救助尤为重要和必要。自然灾害行政救助是指在发生各类自然灾害时,行政主体为保障公民生存权,基于法定职责或者服务的要求,对遭遇自然灾害的特定相对人无偿提供物质帮助、生产生活恢复重建、安全保障、环境保障、精神保障或其他优待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文根据不同依据对自然灾害行政救助作了四种分类,简要列举了自然灾害行政救助的特点,阐明了与行政物质帮助、社会救助的区别。为进一步阐明我国自然灾害行政救助制度法治化的正当性和必要性,本文分析了我国自然灾害行政救助制度的理论基础,包括生存权理论、国家责任理论、服务行政理论。本文从我国宪法与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三个层次的规定,分析了我国自然灾害行政救助的立法现状,进而指出我国自然灾害行政救助的现存问题,包括救助主体与职责不明确、救助对象与标准不确定、主要制度不完善、立法不统一和管理体制不顺畅等问题。为合理借鉴境外有关自然灾害行政救助的经验做法,本文分析了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的现状和做法。在分析探讨我国自然灾害行政救助的现状和合理借鉴境外相关做法的基础上,本文就如何完善我国的自然灾害行政救助制度提出了几点构想。首先阐述了我国自然灾害行政救助制度应坚持保障生存、即时便民、救助与自救相结合、公平、公正与公开的基本原则。然后,本文进一步提出要通过立法明确自然灾害行政救助的基本内容,即明确规范自然灾害行政救助的主体与职责、标准与对象、方式与程序,并针对我国自然灾害行政救助主要制度存在的问题,就如何完善自然灾害行政救助的信息公开制度、行政协助制度、物资储备制度和行政救济制度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探索。最后,本文提出要系统清理自然灾害行政救助的立法,制定统一的《自然灾害救助法》,理顺自然灾害行政救助的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