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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虚拟角色的保护问题都困扰着国内外知识产权学术界和实务界。至今,我国仍未在司法实践和学术争论中形成统一的观点。随着近年来文化经济的飞速发展,针对虚拟角色的侵权活动日趋频繁,相关权利人的利益难以得到完善的保护。如何通过法律制止这些侵权行为,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利益,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出发,通过对国内外学界观点和司法判决的梳理,从虚拟角色的概念、分类、构成要素、相关主体、著作权保护的正当性和可行性、著作权对角色的保护和限制等方面对虚拟角色的著作权保护进行深入探讨。除却导论和结语部分,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为基础理论探析,主要对虚拟角色的概念、分类和构成要素进行界定,将虚拟角色分为文字性角色和图像性角色两大类;并指出在构成要素上,图像性角色相比于文字性角色,其包含了直接视觉性外观,直接影响了两类角色的利用形式和保护程度。继而指出在角色权利主体的认定上,可尊重相关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无约定者,根据著作权法中作品权利人的认定规则进行认定。第二章为相关权利说明,笔者认为,学界一些学者提出的虚拟角色商品化权、形象权的概念属于误译,需要予以澄清。另外,其他现行法律如《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拟角色的保护有着积极作用也有保护条件严苛、范围狭窄、程序繁琐等不足之处,宜将其作为角色保护的补充性法律而非主体性法律。第三章首先论证了虚拟角色著作权保护的正当性基础,其中,洛克的财产权劳动说和庞德的利益平衡说从法理上提供了依据;另一方面,文艺领域的发展和文化产业的繁荣也为其提供社会基础。其次,本章还对角色著作权保护的可行性进行说明,虚拟角色自身符合了成为著作权客体的条件是可行性的来源,著作权法的规定也给角色的保护留下适用的余地。第四章为虚拟角色著作权保护的方法,笔者首先借鉴美国相关的判例经验和著作权理论,认为虚拟角色的侵权需满足“角色可版权性+实质性相似”这一公式。继而将该公式的要件进行拆分,就“可版权性”标准和“实质性相似”程度两个要件分别结合相关案例和学说进行说明,若被控侵权作品同时满足此两个要件,则侵权成立,法律应采取相关措施对权利人进行保护。最后对保护的限制譬如时间限制、合理使用等事由进行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