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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取封缄物内财物行为该当如何定性,是定为盗窃罪还是侵占罪,这一直是刑法理论界争议较大的问题,各家学者都保留着不同的意见,司法实践部门对相关案件的处理结果也不尽相同。可见,当前学界仍未能形成统一明确的认定标准。由于私取封缄物内财物的行为同一般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区别,其在对象、行为手段上都具有特殊性,学界对于如何认定私取封缄物内财物的行为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分为两派,一派认为构成盗窃罪,另一派认为构成侵占罪。对封缄物内财物占有的归属问题存在不同的认识是观点产生分歧的根本原因:如果认为封缄物内财物归委托人占有,那么行为人构成盗窃罪;如果认为封缄物内财物归行为人所有,那么行为人构成侵占罪。而对于封缄物和封缄物内财物归谁占有这个问题,学界主要存在四种观点,分别是委托人占有说、受托人占有说、区别占有说和修正的区别占有说。对于以上四种学说的分析,笔者认为,不论是考虑到封缄物与封缄物内财物之间物的特性的差异,还是遵循刑法中占有的含义,采取区别占有说是较为稳妥的。笔者分了四个部分阐述自己的观点。第一部分是概述。首先对封缄物的概念予以了界定,笔者认为,封缄物是采用一定的加封手段将内部空间与外界隔离的物品,其加封手段需要达到诸如锁这种能够有效阻止其他人打开的程度。接着,笔者具体阐述了私取封缄物内财物的行为,即行为人违背封缄物内财物所有人的意愿,取走封缄物内财物,以达到使用和处分财物的目的。该行为具有三个特点:行为对象具有特殊性,行为手段具有特殊性,行为本身具有复杂性。第二部分论述的是封缄物及其内财物占有的认定。笔者先简要阐述了定性行就是人对物在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这也是刑法中占有的核心要素;占有的主观要素,也就是人对财物控制具有占有意思。笔者还对刑法中的占有与民法中的占有进行了区分,以明确和深化占有的理论。随后,笔者以刑法中占有理论作为基础,对学界中对于占有归属的争议进行了评价,并论述区别占有说的合理性。第三部分即为笔者对于私取封缄物内财物行为的定性。在充分准备和阐述了相关理论基础后,笔者进入了文章的核心部分,即提出论点,解决问题。笔者认为私取封缄物的行为应定性为侵占罪。封缄物虽然具有封缄性,但其封缄性未产生作用力,即没有影响,只需将封缄物看成一般的物即可。因此,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求,应定性为侵占罪。而私取封缄物内财物的行为应定性为盗窃罪。由于封缄物内财物是由委托人占有的,因此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盗窃罪。而行为人同时占有封缄物和封缄物内财物的行为应该区分为两个行为,分别构成侵占罪和盗窃罪。对此,笔者以列举案例并对比案例、分析案例的方法进行了详细论述,以阐述两种行为的区别。笔者并由此深入研究了盗窃罪的入罪标准和既遂、未遂标准。第四部分主要针对学界对于区别占有说中存在的问题,即刑罚的不均衡做出解答。笔者对于区别占有说存在的所谓刑罚不均衡的问题进行了解答。笔者认为该问题主要是混淆了封缄物和封缄物内财物这两者,因而对两行为的评价产生了误解。看似存在问题,实际上并不存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