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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答辩制度上,我国实行的是答辩任意主义,被告在接到原告的起诉状之后可答辩也可以不答辩,都不会影响法院的审理进程。答辩任意主义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凸显出弊端,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被告常利用立法的漏洞以故意不答辨之诉讼技巧对原告进行突然袭击,从而实现胜诉。答辩失权制度是与答辩任意主义相对应的一项制度,其最大的优点在于对被告的答辩权利进行“失权”之规定以促使被告积极应诉和积极答辩,保证原告可以知晓被告的主张和防御方法,进而可以进行平等的对抗。本文在“当事人主义之下的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的理论支持下,在“对抗制在中国逐渐建立”的背景下,对答辩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在我国建立答辩失权制度的构想。本文除前言及结语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分析民事答辩失权制度之基本问题,包括民事答辩的性质和答辩失权的定义。第二章分析构建我国民事答辩失权制度之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章的主要内容是先介绍域外一些国家答辩失权制度,然后进行构建我国民事答辩失权制度的比较法分析。第四章分析如何在我国构建民事答辩失权制度,并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