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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走过了由禁止到逐步开放并鼓励大力发展的历程,目前已经被定位成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承担着为交易所培育优质的上市公司的重任。我国现行的场外交易市场由中小企业股份代办转让系统和各个区域性的产权市场组成。“新三板”是股份转让系统的重要部分。过去“新三板”主要为中关村高科技园区的非上市股份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区域性中以“天津股权交易所”为代表,采用了混合型的交易制度。但最新的扩容中范围已经突破了天津滨海、上海张江、武汉东湖等地区,届时符合条件的企业都有望进入。近年来,场外市场呈现活跃的交易记录,无论是挂牌公司数量、质量,还是融资的规模、能力,包括做市商的人数、市盈率等都较其建立之初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然场外交易市场主要以“新三板”为依托,较之于主板和创业板,其规模仍然显得较小,挂牌企业数量不足,质量不高,交易有时会十分的清淡。况且,原有的询价交易制度在运行中逐渐暴露出弊端,无法适应场外交易的实际需要,只有引入新的交易制度才能打破交易的瓶颈,为市场注入新鲜的血液。做市商制度采用买卖双方不直接交易,而通过做市商以自有的资金和证券为双方提供连续性报价的方式,使证券不存在无法流通的情形。此外,做市商在造市、监市等方面也能够发挥一定的功能,这样,不仅促使价格发现更趋合理,抑制投机行为,还提高了市场的流动性和稳定性,尤其在面对交易量不足的情况下,做市商制度充分展现其活跃市场的作用。我国的场外市场中虽然初步采用了做市商制度,但仅处于初级阶段,未对做市商制度的运行机制有完善的规制措施,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上的保障,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做市商制度在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纵深适用和功效的深层次展示。而反观美国、我国的台湾地区,都从自身实际出发,建立了有特色的做市商制度,如美国的不同类型和层次的做市商,台湾的推荐证券商等,还有他们有专门针对做市商制度的法律和自律性法规,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他们资本市场的繁荣。因此,本文的写作思路是界定做市商制度的基本内涵、运行机制、优势表现及与竞价交易制度的比较,并分析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理论和现实基础及运行的障碍,结合我国的现状从而提出切实可行的立法建议,以便做市商制度在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中发挥更大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