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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支配理论滥觞于德国刑法理论,其主要功能是通过确定正犯达到区分正犯与共犯的目的。由于正犯与共犯的区分在我国共同犯罪体制之下实属必要,亦属难题,引进犯罪事实支配理论以解决正犯与共犯的区分问题不失为合理的研究路径。文章不仅从犯罪事实支配理论之内,而且从犯罪事实支配理论之外,亦从犯罪事实支配理论之上对本理论予以研究,以便全面揭示本理论的概貌,彻底澄清我国学界对本理论的诸多误解,准确分析本理论在我国刑法中的可行性,适当论证本理论在我国刑法中的具体适用。文章除引言、结语外,共分四章,约16万字。文章第一章对犯罪事实支配理论的发展史进行了翔实的考察。本章旨在展现犯罪事实支配理论的变迁历程,理顺犯罪事实支配理论之内的分歧,找到研究的重点和难点。首先,从犯罪事实支配概念的发展来看,其经历了从犯罪行为可罚性之判断方法到阐释正犯与共犯之区分问题的转变。其次,从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在学理上的发展过程来看,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可以分为初步发展和现代展开两个阶段,前者为Welzel的时代,后者为Roxin的时代,而且Roxin的支配理论如今在学界占据绝对主导地位。在犯罪事实支配理论的发展过程中,始终体现出现实的犯罪事实支配与规范的犯罪事实支配之争,主观的犯罪事实支配与客观的犯罪事实支配之争,并不乏有折衷的观点出现。正是在不同的立场之下,对犯罪事实支配理论的适用范围、体系地位等具体问题的解释出现了诸多分歧。最后,从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在德国判例中的发展轨迹来看,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在德国判例中的发展滞后于学理上的发展进程,并受学理上的发展的影响。犯罪事实支配理论最初进入德国判例时,主要用来限制极端的主观理论,没有独立的地位。之后至今,规范的综合判断理论成为区分共同正犯与共犯的主流理论。但由于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犯的区分明确贯彻犯罪事实支配理论,而且支撑判例中主观理论的法政策背景也逐渐退出历史舞台,犯罪事实支配理论有望在德国未来的司法判例中占据主导地位。文章第二章对犯罪事实支配理论的本体论展开了详细的研究。本章旨在对犯罪事实支配理论之内的分歧表明自己的观点,从而阐明作者所支持的犯罪事实支配理论的概貌。文章首先表明犯罪事实支配是开放的概念,其开放性表现为两个特质,即只能采取描述的方式予以界定和规则的补充。其次,文章对犯罪事实支配的类型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犯罪事实支配可以分为行为支配、意思支配和功能性支配三种类型,行为支配与直接正犯对应,意思支配与间接正犯对应,功能性支配与共同正犯对应。(1)行为支配存在于两种情形中,一是在不受强制的情况下故意且亲手实现构成要件,二是在强制情况下故意且亲手实现构成要件。某人亲自实现构成要件行为时,不管其是否有罪责,都具有行为支配。(2)意思支配仅以控制意思的力量为依据,其又可以分为强制支配、错误支配和组织支配。强制支配的判断需借助责任原则,只有当强制压力达到使刑法免除幕前者责任的程度时,幕后者才具有强制支配。错误支配在结构上不同于强制支配,其以幕后者具有从意义上设定的优越决定为判断标准。形成优越决定的可能性以犯罪事实支配的层级特征为依据,根据对行为情状的认识、实质违法性的认识、罪责因素的认识和具体行为意义的认识,犯罪事实支配可分为四个层级,层级越高,犯罪事实支配就越全面,支配力就越强,如果幕后者具有的犯罪事实支配层级高于直接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支配层级,就具有从意义上设定的优越决定,从而成为间接正犯。据此意思支配可以分为四种类型,即利用没有认识到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错误工具,利用无违法性认识的错误工具,利用错误地认为存在责任阻却事由的工具和利用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工具。组织支配是Roxin首次提出来的构成间接正犯的独立类型,其关键性因素在于实施者的可随意替换性。组织支配只能存在于具有法律违反性的机器中,而不能套用到合法的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中去。行为人通过融入犯罪组织而引起的犯罪预备的根本性提升也是成立组织支配的非常重要的特征。(3)对功能性支配的理解必须独立于特别容易导致应受刑罚惩罚性考量的一般评价,首先关注共同作用的结构。在共同作用结构中,共同正犯只有共同行为,其计划才能实现,但是其中任何一人都能通过取消其犯罪加功而使整个计划破灭。功能性支配就是这种以任务为条件的犯罪事实支配,在此各个共同支配必然产生于其在整个计划范围内的作用。预备阶段的共同作用不可能成立功能性支配。再次,文章以通过犯罪事实支配的概念和类型得出的犯罪事实支配的基本轮廓为基础,进一步对德国刑法学界和实务界出现的确定支配的不同内容予以了评析。最后,文章分析了犯罪事实支配的结构,认为犯罪事实支配是关涉到多层综合存在论和目的论考察方法的产物,是描述的概念和规范的概念的综合。文章第三章对犯罪事实支配理论的关系论予以了详细的探讨。本章选取了本理论与犯罪论体系、与其他区分理论以及与特殊的主客观构成要素三组关系予以论述,从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外围管窥其体系地位、教义史地位和适用范围。首先,犯罪事实支配应从构成要件不法阶段予以判断,与罪责无关,证成犯罪事实支配的“罪责要素”仍然属于不法领域的问题。犯罪事实支配既要求外在的支配性条件也要求主观的认识,是构成要件要素的外部实现和结果的目的实现的统一,其判断应遵循先客观再主观的顺序。其次,犯罪事实支配理论与其他区分理论既相互区别又密切联系,其他区分理论揭示了犯罪事实支配的各个特性,犯罪事实支配理论的独立价值在于,其为所有在其之前努力谋求的模糊不清的基本思想构建了潜在的中点,使得在相互矛盾的观点中永远不变的内涵完全显现出来。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完全可以说是一个法律发现。与此同时,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建构了主客观要素之逻辑结构,恰好解决了我国共同犯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没有解决的问题。最后,文章认为并非所有的犯罪类型都能适用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如果在特殊犯情况下仍然坚持谈论犯罪事实支配理论,那么支配的对象显然是不同的,这种丧失了结构上的特性的规范的犯罪事实支配概念完全是多余的,是不可取的。而且不能认为义务犯的成立由犯罪事实支配和义务的违反两个要素构成,犯罪事实支配并非证成义务犯的要素之一。文章紧接着具体论证了无身份的故意工具问题,进一步印证和分析了犯罪事实支配与特殊的客观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与具有特殊的客观构成要素的情况不同,具有特殊的主观构成要素的情况完全处于犯罪事实支配理论的射程之内。但在断绝的结果犯和短缩的二行为犯中,结论并不一样。文章第四章主要阐述了犯罪事实支配理论的具体适用问题。首先,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在间接正犯难题的解决上取得了决定性的进步。其是间接正犯之所以为正犯的坚实根据;只有借鉴犯罪事实支配理论才能适应间接正犯由“替补者”到独立形态的现代发展,才能将幕前者为故意犯罪的情况纳入到间接正犯的范围之内。其次,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对共同正犯相关问题的解决亦不无助益。根据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共同正犯显然属于正犯的一种,成立共同正犯必须具备共同的犯罪决定和共同的实行行为;根据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共同正犯的特殊形态和部分实行全部责任之处罚原则也能得到合理说明。最后,用犯罪事实支配理论恰好可以解决组织犯的基本难题。在组织犯的实质上,虽然各国对组织犯现象定位不一,但无不承认组织者对实行者具有一种支配关系,一种制约关系。犯罪事实支配理论找到了此种支配关系、制约关系的根源,即凭借组织权力机器的意思支配。据此组织犯具有作为行为事件核心角色、关键人物的实质。在组织犯的存在范围上,根据组织犯的实质、犯罪集团与一般共同犯罪结构上的本质区别、我国刑法的具体规定以及我国承认组织犯的刑事政策原因,其只能存在于犯罪集团中,但并非犯罪集团中的组织行为就一定构成组织犯。此外,有组织的权力机器支配理论还能恰当说明组织犯承担实行犯责任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