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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律制度作为英国在法学领域取得的巨大成就之一,以其特有的灵活性在英美法系社会生活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在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上语焉不详,导致学界对此争论不止。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作为信托制度移植和本土化的核心问题之一具有十分重要的研究价值。本文从英美法系信托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信托功能等角度分析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模式,得出英美法系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分野是形成“双重所有权”的原因。大陆法系“绝对所有权”如何在现有财产权保护体系下解决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是本文坚持的一个价值理念。笔者文中对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例如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台湾地区的信托立法模式加以研究。国内学者对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的模式目前有三种主要的学说即“委托人所有说、受托人所有说、受益人所有说”。笔者认为无论哪一种学说都无法全面解读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因此笔者试图在私益信托领域之中从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角度研究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笔者认为受益人所有权说,理论上能够和大陆法系绝对所有权制度相融合。私益信托领域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于受益人,能够较好的兼顾受益人及相关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同时也与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相符合,由于我国奉行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因此本文笔者暂将受托人拥有的信托财产权利定义为“管理权”。私益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于受益人具有理论与实践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