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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无论是在过去,还是在今天,都是一个很严重的社会问题,醉酒犯罪给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已是触目惊心,因此对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从理论上进行探讨,并结合现实的需要对相关立法存在的不足及如何完善提出自己的看法,是具有一定实际意义的。我国刑法学界认为,生理性醉酒人实施危害行为的,一般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和刑事责任的具体认定等问题,则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文章从醉酒人刑事责任的历史沿革及理论争议、醉酒人刑事责任的理论根据、醉酒人的分类和各类醉酒人刑事责任的具体负担以及世界各国关于醉酒人刑事责任的立法例及对我国醉酒人刑事责任的立法建议几个方面对刑事责任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尽的论述。醉酒人刑事责任问题是一个在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从古代到近代的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都对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进行了规定和深刻地探讨,醉酒的人应负刑事责任是目前理论界的通说。关于醉酒人刑事责任的理论根据问题,外国和我国学术界存在诸多学说,有社会利益说、原因自由行为说、三根据说、实行行为延续说、严格责任说、心理事实加规范评价说以及犯罪构成要件符合说,以上各种学说都有其可取之处,但也存在着许多弊端,无法真正解决醉酒人刑事责任的理论根据问题。相比较之下,笔者赞同犯罪构成要件符合说。犯罪构成要件符合说强调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寻找醉酒人刑事责任的根据,这与我国的基本理论是一致的,所以应予以充分的肯定。根据急性酒精中毒的精神病理的性质及其严重程度,精神医学和司法精神病学将急性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和复杂性醉酒三种情况。根据行为人对醉酒是否有过错,可以将其分为自愿醉酒和非自愿醉酒。对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进行认定的时候,应该这将两种分类结合起来,这样有助于更明确的区分各类醉酒人的刑事责任及罪过形式。并不是所有的生理性醉酒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也不是所有的病理性醉酒人都一律的不承担刑事责任。非自愿的生理性醉酒人如果是处于严重的共济失调期,尤其是昏睡期时,即醉酒人处于无责任能力状态时,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对于病理性醉酒人来说,一般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但是如果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陷入病理性醉酒状态的,则应承担刑事责任。故意的情况如行为人意图犯罪,故意利用自己的病理性醉酒状态实施犯罪,过失的情况如具有病理性醉酒体质的人,以前已经发生过病理性醉酒的情况,但是行为人对于该种情况并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以后又发生病理性醉酒并实施危害行为的情况。针对我国刑法关于醉酒人刑事责任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的缺点,笔者参考其他各国的醉酒人刑事立法,提出了一些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