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电子商务是国际经济贸易的不断深化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相结合的产物。随着全球贸易竞争的日趋激烈,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日益明显,电子商务合同也被越来越广泛地运用到电子商务交易中。由于电子商务合同是以互联网为运行平台而达成的商事交易协议,具有较大的虚拟性及不稳定性,其在合同的表现形式、合同的订立及履行等方面均与传统合同有着很大的不同,导致电子商务合同对传统的法律制度提出了许多新的挑战,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合同在电子商务中占据着核心地位,对电子商务合同各项法律制度的研究是电子商务立法研究的重中之重。为此,本文通过借鉴世界各国关于电子商务合同的立法,分析了电子商务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电子商务合同立法提出了一些意见及建议。 文章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组成。引言部分大致交代了选题的背景和意义、研究方法和本文结构。结论部分总结了文章的主要观点。正文由五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概述,主要对电子商务及电子商务合同的一般问题进行了概括性的阐述,包括电子商务及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基本原则等。由于有关国际组织、国家及学者对电子商务及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尚无统一的表述,在论述电子商务及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时,笔者先介绍了有关国际组织、国家及学者对电子商务及电子商务合同的不同定义,进而综合提炼出自己的观点。在电子商务合同的特征方面,则采用了与传统合同对比的方式,逐一罗列了电子商务合同的特征,为本文提出的关于电子商务合同引发的新法律问题作原因铺垫。在基本原则方面,本文共论述了电子商务合同的三个基本原则,即中立原则、自治原则及安全原则。 第二部分对相关国际组织及世界各国具有代表性的电子商务合同立法状况进行了详细的介绍,为我国电子商务合同立法研究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其中,在国际组织相关立法方面,主要介绍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子签名统一规则》;在世界各国相关立法方面,则着重介绍了美国、欧盟、新加坡、日本及澳大利亚的电子商务合同立法概况。 第三部分完整地介绍了电子商务合同的基本法律制度,包括电子商务合同的形式、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电子商务合同的效力及电子商务合同的履行等。在电子商务合同形式方面,笔者先分析了电子商务合同的形式与传统纸质书面形式的不同,进而借鉴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关于“功能等同法”的适用及规定,结合书面形式所具备的三个功能(形式稳定、可签署性及具备可靠的原件)进行了对照分析,认为电子商务合同完全具备书面形式的上述三个功能。在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方面,笔者分别对电子商务交易中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及承诺的撤回与撤销、合同成立的时间及地点等方面进行了分述。在电子商务合同的效力方面,笔者则从合同生效要件出发,对电子商务合同中当事人的资格认定、意思表示的判断及电子商务合同中的代理三方面内容展开了论述。最后,对电子商务合同关于合同的履行中不同于传统合同的内容进行了总结与介绍。 第四部分主要阐述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的管辖及法律适用,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管辖权、连接点及准据法的确定。本文重点关注了电子商务合同对传统国际私法关于管辖权、连结点及法律适用的冲击,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在管辖权方面,提出了可将网址作为新的管辖权依据的意见。在连结点方面,则提出了两点解决对策:一是扩大主观连接点在国际电子商务合同中的适用范围;二是将网络服务提供商作为新的连接点。在准据法的确定方面,笔者也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一是将传统的法律理论适用于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的解决;二是加强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实体法的立法;三是当外国法不能查明时以内国法取而代之,或适用与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类似的法律,或适用一般法理;四是将网络习惯法应用于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的解决。 第五部分为对我国电子商务合同立法的思考。在对电子商务合同相关法律制度研究和对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立法参考借鉴的基础上,笔者在本部分内容中分三个层次阐述了自己的意见及看法:第一层次为对我国电子商务合同立法状况的介绍;第二层次是对我国立法中较为重要的《电子签名法》及《合同法》中关于电子商务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评析,指出了其不足之处;最后,笔者在第三层次中提出了对我国关于电子商务合同立法的建议。在第三层次的论述中,笔者先对电子商务立法模式提出了自已的意见(即应制定一部统一的、形式上的电子商务基本法),并就该模式的合理性进行了论证;接着,对完善我国电子商务合同立法进行了思考,认为不必制定一部单独的电子商务合同法,而通过修法与个别制度单独立法的模式来解决;最后,从上述介绍、评析及思考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关于电子商务合同立法的建议:第一,以修改及完善现行法律为主要立法形式。包括两方面:一是在《合同法》中设专章对电子商务合同作出规定;二是对《电子签名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第二,尽早出台统一的《电子商务法》,并对相关配套制度进行单独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