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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考察我国台湾地区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相关立法的基本内容与经验,探讨其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启示。本文分四部分,第一部份是我国两岸关于“民间文学艺术”这个概念内涵与用词的界定,就民间文学艺术之定义而言,目前仅有广泛认同之定义,最终及完善的定义尚未浮出台面,建议应仅就民间文学艺术之要素和认定范围为规范即可,而无须对其概念为一彻底的描述。第二部分,本文分析了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价值,从文化、经济和政治的角度剖析民间文学艺术的价值进而了解实际保护的用意。了解我国丰富的民间文学艺术文化资源中,即使是最质朴的表达,也能读出丰富的生活哲思,然而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事物,却夹带大量的商机和经济利润,只要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以各种方式参与民间文学艺术文化的开发、利用、经营和保护,就能充分发挥民间文学艺术文化资源的经济价值,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也讨论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障碍,由复杂多变的文化产生的民间文学艺术从主体、客体、独创性和保存期限对现今法律基础造成的冲击和影响,客体是传统上亦很难有一确定之内容或范围,主体是广大的参与创作的民众,传承的民间文学艺术很难有独特性的存在点,不停止演化的民间文学艺术对于保存期限从何开始又从何结束,重要的是民间文学艺术是否要以特别法独立于著作权法。第三部份,本文考察我国台湾地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相关立法,从《文化资产保存法》、《原住民基本法》、《原住民族传统智慧创作保护条例》了解具体立法技术和法律实践中遇到很多难题,并印证到前述的保护障碍的争执点。最后,汲取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以完善我国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相关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