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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是我国刑法中侵害财产罪的一种,历史上一直将其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特殊原因,到1997年刑法才有了正式的规定。但鉴于当时立法经验的不足,以及“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的影响,对盗窃罪的规定不是那么完善。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当时的规定已经不能适用日益猖獗的犯罪了。因此,《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进行了修改。可以说,这次修改对盗窃罪的预防和控制具有一定的重要意义。但与此同时,却产生了泛刑化、重复评价等不协调的现象。为了更准确的界定本罪中的相关概念以及把握本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本文运用刑法理论并结合我国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刑事政策,加以整理以实证分析方法和数据分析,较为全面的阐述了盗窃罪的修改、适用及产生的不协调的思考等问题,以期对本罪在司法实践上的运用有所帮助。本篇论文的正文共分为三部分对新修改的盗窃罪加以讨论。第一部分是盗窃犯罪的刑法修改。这一部分分为三节,首先介绍了盗窃犯罪的严重危害性,鉴于其严重危害性,随后介绍了我国对盗窃犯罪进行的刑法修改,最后总结盗窃犯罪刑法修改的价值。第二部分是盗窃犯罪刑法修改的适用。在这一部分里较为详细的阐述了刑法修改的具体内容,即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种情形入罪。本部分分为三个小节分别论述新修改内容的相关司法认定。第一节对入户盗窃的司法认定进行了陈述,在认定中具体涉及到户的认定、入户盗窃的认定。其后对携带凶器盗窃的情形作了具体的司法认定叙述,即对凶器和携带凶器盗窃的认定。最后,对扒窃行为的相关司法认定进行了阐述。第三部分是盗窃犯罪刑法修改的再思考。基于以上两部分的论述,可以得出新修改的内容给司法实践提出了新的难题,如扩大了刑事责任范围,增加了司法成本和社会成本等。据此,提出诸如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等对于我国刑法修改的盗窃罪的立法完善意见。综上所述,在第一节中具体论述了刑法修改盗窃罪产生的不协调,随后即对不协调进行思考,在最后一节中对刑法修改不协调提出完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