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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打击、遏制我国恶意欠薪现象愈演愈烈的趋势,2011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其入罪并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于这一新罪名的适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众多分歧意见。本文将对它们进行梳理、总结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释、论述自己的观点。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导论。在这部分里,本文首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史略为出发点,阐述了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的原因,对比海外国家地区刑法对此行为的规定,分析了我国刑法规定的优缺点。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阐释了本罪罪名的确立及概念问题。第二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此为本文的重点研究部分,以犯罪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为线索,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逐一展开分析。首先,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且国家机关也构成本罪单位主体。其次,本罪客观方面的解读,包括:一是两种基本行为模式的理解,即“逃避支付”是指无正当理由积极实施了转移财产、逃匿等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能力支付;“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是指行为人有能力偿付被拖欠的劳动报酬,但其消极地拒不支付的行为。二是对本罪“数额较大”的理解,即只要行为人拖欠劳动报酬达到2000元即可被认定为“数额较大”。三是对“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这一程序要件的理解。本文认为,“政府有关部门”仅指“劳动行政部门”,不包括公安机关等其他政府部门。同时应坚持“合理司法救济排除犯罪”原则,即对正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人不应作犯罪处理。四是本罪“严重后果”的认定。本文认为,认定该“严重后果”应坚持两个基本原则——直接后果和间接后果均应包括的原则和严重性原则。这有利于司法工作者准确认定实践中形形色色的严重后果,如造成劳动者及其亲属重伤、死亡等结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等。再次,本罪主观方面。本文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包括基本罪和重罪,行为人对基本罪的主观罪过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对重罪的主观罪过包括故意和复合罪过。最后,本罪客体方面。本罪是双重客体:劳动者的财产权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本文认为对对“劳动者”的认定应结合劳动法、民法和工会法等规定,将其确定为“以劳动报酬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但国家公务员和企业高管除外”;对“劳动报酬”应做广义理解,既包括基本工资,也包括奖金、津贴、加班工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等。第三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司法适用中的几个疑难问题探究。就本罪罪数问题,本文认为针对涉黑的“黑保安”因抗拒支付劳动报酬而致人伤亡的情形,对组织者应按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对“黑保安”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针对未涉黑的“黑保安”因抗拒支付劳动报酬而致人伤亡的情形,对组织者应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对“黑保安”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进行处罚。同时,本部分还对本罪与其他相似罪名作了对比分析,并分析了本罪的犯罪未完成形态,即本罪重罪有犯罪未完成形态,轻罪则没有。第四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完善建议。通过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分析,本文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出如下完善建议:一是建议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逃避支付”、“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具体情形;二是建议将《刑法》第276条之一第3款细化为两项:一项是“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当相应赔偿责任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另一项是“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判决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当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