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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工作主要是两项。一是认定案件事实,二是适用法律。世界的司法经验证明,事实认定比适用法律要困难得多,认定案件事实是诉讼的中心任务,整体的事实认定问题可谓为追求诉讼目的重要课题。我国目前的理论界和司法事务部门一直有一个“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不过这里的“实体”似乎是指的实体法,而不是指的与实体法相对应的案件事实。案件事实不搞清楚,法律适用从何谈起。我国的最高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大都是有关法律解释的内容,涉及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很少。仅仅通过制定一些零散的证据规则来解决司法公正的问题的思路是行不通的。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当事人双方争执的绝大部分是事实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仅仅重视法律的解释是远远不够的。本文将尝试作这方面的努力。全文包括导言、七个章节和一个结束语。 一、文章的思路和安排 在导言部分,提出了研究的目的、现状、方法和结论。笔者的研究思路是首先要弄清什么是案件事实,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生活事实有何区别,为什么有这些区别,案件中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有何区别?这几个问题是论及本文的基础。然后放开视野从不同层面和视角比较分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审判中事实认定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分析他们在这个问题上带有规律性做法的理论基础、运行条件及利弊得失。然后以这些理论为背景,针对我国目前案件事实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和已经提出的一些解决方案提出自己的建议。 第一章是理清案件事实的概念,分析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区别,为后面的论述作铺垫。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部分,否则就会迷失在案件事实的森林中。第二章论述什么类型的法庭结构最有利于提高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主要从历史、实证和理性分析的视角来阐述。第三章是全面分析案件事实认定的依据。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是分别从一审程序、上诉程序和对待科学证据的态度等不同层面来比较英美法和大陆法系在案件事实认定方面中的共同点和不同点,总结出带规律性的东西,为第七章如何解决案件事实误认的对策提供理论依据。最后一个部分是结束语,它表明了笔者在案件事实问题上的基本立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案件.实认定论二、本文的主要创新 1、在适用法律方面法官是专家,在认定事实方面法官也许是外行。2、案件事实问题是一个很难的问题,可以说有一些事实是根本弄不清的,不仅法官搞不清,即使是孔子、亚里斯多德在世,他们也不定能搞清。因此,仅仅通过提高法官素质的途径来了解决这个问题是有限度的。3、即使所有的案件事实法官都判清了,社会公众也不一定完全接受法官的判决。4、民众在实质上参与司法,是解决事实问题的最佳选择。5、民众实质参与的问题解决之后,具体的配套制度设置主要有三项:一是建立以一审程序发现案件事实为原则,上诉程序发现事实为例外的审判制度;二是确立交叉询问制度,增强审判程序的对抗性,进一步提高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三是从理解人性的角度出法,建立我国科学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此外,笔者对我国的案件请示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法官制度、当庭宣判制度和是否在我国建立三审终审立制度也有一些较深人的与众不同的思考。 不过新的观点不一定是好的和科学的。新的电脑病毒往往危害更大。但愿我的想法今后不会错得太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