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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制度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一部分,在我国算是比较年轻的制度。我国法律对于诉前禁令制度的明文规定比较宽泛,实践中不乏对于诉前禁令制度的需要。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总量和每年的申请量日益剧增,这种需要会越来越明显。为满足实践中日益增长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迫切需要相应的制度更加完善并易于实践操作。诚然,我们也应当看到,事物的发展总是曲折前进,螺旋式上升的。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制度也是如此,经历了大家对它的热情到理性,其本身也在不断完善。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和发现的不足,正是完善诉前禁令制度的好机会,将经验落实成统一的标准,将不足之处加以弥补。具体来说,首先,需要明确我国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制度的性质,以使其有稳定的理论基础;其次,制度适用的程序有待统一,以降低制度应用的难度,并提高应用的效率;再次,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审查标准需要更加细化,让其不仅简便易用,还要达到更佳的实务效果。新时期的新背景之下,知识产权保护事业对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意味着这一制度将肩负更重要的使命,承担更大的责任。只有不断实践,不断完善,并与其他制度互相衔接,互相配合,才能发挥各自最大效果,创造最大社会价值,实现法制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