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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钱货两清的买卖交易方式更多的适用于自然人间的小额交易,而企业与企业之间更多的选择了信用交易的方式。我国担保制度也随着社会法治的进程不断完善。《担保法》及《物权法》对我国的担保形式及制度流程做了详尽的规定,为企业间的交易秩序的良性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及质押、权利质押以及保证作为我国法定的担保手段,得到了企业的广泛亲睐。所有权保留的方式由于其便捷的特点,逐渐的有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使用该方式。然而该制度尚不完整,司法实践中对其认识也并不一致,2012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对所有权保留制度规定了四条司法解释,对该制度的体系进行了扩展与完善。然而,我们也应当看到新增的四条司法解释仍然不能全面解决所有权保留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在所有权保留延伸邻域,司法解释仍然采取回避的态度,对于所有权保留延伸邻域未作规定。所有权保留延伸涉及交易第三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出于谨慎,回避此方面的问题,但是回避不是解决问题的途径,正确认识所有权保留延伸制度,进而设定符合我国的所有权保留延伸法律规定,才是解决该问题的正确之选。本文的初衷正是希望通过对所有权保留延伸邻域的研究,提出解决权利间冲突的建议以及所有权保留延伸制度的立法建议。本文第一部分就所有权保留的起源与概念展开论述,通过对各国的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法律规定的研究以及各学者对所有权保留性质的界定,总结出我国所有权保留的内涵及法律性质,为后文研究的所有权保留延伸邻域以及对于所有权保留延伸中权利冲突解决机制提供理论依据。本文第二部分是对所有权保留制度中的两大权利进行深入分析。对于所有权保留卖方而言,取回权是其最重要的权利,只有有效实施取回权制度,卖方采用所有权保留的担保方式才有意义,否则其担保的功能和价值无从谈起。而对于买受人而言,期待权是其最重要的权利,如果买受人无法期待占有的货物在符合条件时,能够取得该货物的所有权,则买受人自不会使用所有权保留的交易方式。因此,理清这两种权利的内在本质,才能平衡好买方和卖方的权利,在出现权利冲突时客观公正的保护好各方的利益,进而从简单的所有权保留出发,拓展到延伸的所有权保留制度邻域,更好的挖掘所有权保留担保的制度优势,丰富现有的所有权保留制度体系。本文第三部分是对所有权保留延伸的具体分析。根据国外所有权保留延伸的法律实践,将所有权保留延伸分为延长的所有权保留及扩大的所有权保留。延长的所有权保留又分为事先让与的所有权保留和加工条款。在实际的业务过程中,企业根据不同的业务可以选择不同的所有权保留延伸制度,合同中可以约定相应的所有权保留条款。然而并非所有国家均认可所有权保留延伸制度,包括我国在内对该问题也持谨慎态度。本文第四部分是对所有权保留延伸制度中涉及的权利冲突进行深入分析,从而梳理出权利冲突的症结所在,进而提出解决权利冲突的法律途径。笔者认为我国需要在所有权保留制度中明确登记对抗效力,并且需要统一所有权保留的登记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