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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贿是“黑吃黑”行为的一种,是产生在一个不法行为之上的另一个不法行为,故司法机关对此行为的处理很难一致,大致有三种处理方式,不单独构成犯罪,构成诈骗罪或者构成侵占罪;理论界的观点也不统一,否定说主张截贿行为不单独构成犯罪,肯定说认为可以构成侵占罪,两分说则提出在不法原因给付的情形下不能构成侵占罪,但在不法原因委托的情形下可以构成侵占罪,争议不断极易导致犯罪人逃脱法律制裁。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对截贿行为是否定罪以及定何种罪的争议,本文将从刑法规范本身出发,对不同观点及判决背后的理论基础予以阐述,同时提出对截贿行为定罪的新的理论建构,为司法实践对此行为的定罪提供判决依据。具体而言,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截贿行为的概述。截贿非专业法律术语,故需要对其做概念上的界定,在明确“截取”、“贿赂”以及“中间人”含义的基础上,笔者将截贿行为界定为在涉及贿赂犯罪的案件中,作为行、受贿双方之外的中间人在允诺或帮助委托人实施贿赂财物转交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截留一部分或全部财物并对委托人称贿赂财物已全部转交的行为。随后又根据行为人是否截留全部款物、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以及委托款项是否有具体指定用途、委托人身份等对截贿行为进行分类。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关于截贿行为的定性争议,集中在截贿行为是否需要单独评价以及能否构成侵占罪的问题上。否定说将讨论的重点集中于侵害利益的被保护与否,一定程度上忽略了行为的违法与否;肯定说将带有终局性转移意思的不法原因给付和未带有终局性转移意思的委托混为一谈,易造成司法定罪上的混乱。发生在贿赂犯罪过程中的截贿行为具有不同于贿赂犯罪的法益侵害性,需予以单独定罪,故笔者同意两分说从区分交付行为属性的角度来说明不同情况下成立侵占罪的可能性。第三部分是关于截贿行为定性的理论建构。行贿人委托中间人转交行贿款的行为属不法原因委托。两分说不仅有利于维护法秩序的统一性,兼顾刑法的补充性和谦抑性,而且有利于保护委托信任关系这一法益和预防类似犯罪。截留款物是否属于“他人财物”的判断,对于认定截贿行为是否可以构成财产犯罪也具有重要意义,财物是否属于犯罪工具物只有与中间人是否着手实施行贿犯罪的预备行为联系起来才能认定。第四部分主要针对不同类型的截贿行为做出司法定性。预谋型截贿成立诈骗罪,临时型截贿成立侵占罪,行贿未遂型、索贿型截贿只能评价为贿赂犯罪共犯行为的延续;默认型截贿一般无需单独评价。鉴于截留行为发生之前委托人与中间人的不法委托是以介绍贿赂罪还是行贿罪、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的问题往往成为司法实践中关注的热点问题,故本文在建议保留介绍贿赂罪的基础上,从刑法设立目的罪刑均衡的角度出发对介绍贿赂罪与贿赂犯罪共犯的区分标准也做一定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