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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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政府治理模式正在由强权型政府向私主体与政府互相合作的合作型政府转变,社会私主体多是通过与政府签订合同的形式参与到政府治理社会过程中。私主体参与政府治理社会运用比较多的是经济建设领域。《行政强制法》的出台,让私主体也参与到具有较强国家强制色彩的行政强制之中。此项制度的制定不仅缓和了政府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同时让行政强制体现其社会治理的效用。但是我国政府治理社会的强权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加之《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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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政府治理模式正在由强权型政府向私主体与政府互相合作的合作型政府转变,社会私主体多是通过与政府签订合同的形式参与到政府治理社会过程中。私主体参与政府治理社会运用比较多的是经济建设领域。《行政强制法》的出台,让私主体也参与到具有较强国家强制色彩的行政强制之中。此项制度的制定不仅缓和了政府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同时让行政强制体现其社会治理的效用。但是我国政府治理社会的强权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加之《行政强制法》中第三人代履行制度规定得不完善,理论和实践中对第三人的的定位不一致,使得第三人代履行制度在实际运用中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故本文的研究思路为:首先梳理并研究第三人代履行制度相关的书籍、期刊以及论文等文献资料,了解了第三人代履行制度的概念、性质以及理论基础等基本情况;然通过检索各级政府和工作部门的网站、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公布平台以及域外相关制度的规定,对于该制度在国内外的实际实施情况进行分析,发现我国第三人代履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最后,结合域外对第三人代履行制度的相关规定,对现阶段我国第三人代履行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与以往对第三人代履行程序分类不同的是,本篇论文根据第三人代履行制度的程序实施时间先后,将第三人代履行制度实施程序分为三个阶段——决策阶段、实施阶段以及救济阶段。决策阶段主要是指从行政机关决定实施第三人代履行到选定履行第三人的阶段;实施阶段指从履行第三人到场履行到履行完毕阶段。救济阶段是指在第三人代履行过程中以及履行完毕后,义务人或者第三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侵害,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阶段。在决策阶段中选定第三人时,本篇论文提出了建立第三人信息库。从而方便第三人代履行的顺利进行。理论界对行政机关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代表性观点可总结为以下两种:公法契约说与私法契约说。基于合同法中双方意思自治的角度,本文持公法契约说。行政机关与第三人在实施代履行之前,签订行政协议,行政协议就是行政机关与第三人之间意思自治的结果。第三人依据行政协议行事。第三人在第三人代履行中具有独立主体法律地位。确定行政机关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能够解决立法和实践中产生的法律问题。第一,在第三人代履行的决策阶段,我国从立法层面对代履行主体界定不明确,因此本文建议需要在环境安全、自然资源和交通安全领域的法律中区别出适用于第三人代履行的情形;此外,在现行法律中规定的选定代履行第三人的要求太过主观,需要将主观转化为客观标准,在此基础上,本文主张在政府数据库中建立第三人信息库,以便在选定履行第三人时做到客观快捷。第二,在第三人实施阶段,本文主张对第三人所制定的实施方案,由行政机关组成专家组进行分析论证,经过备案批准后方可实施;在代履行费用方面,义务人应当缴纳的代履行费用包括合理的代履行费以及罚款。义务人应当将代履行交由银行为主的第三方机构;在监督方面,立法仅仅规定了事中监督,并未规定事前监督以及事后监督。因此本文建议法律应当对事前监督和时候监督的事项以及方法予以明确。第三,在救济程序中,因为我国目前的救济程序存在很大的问题,对催告程序后、代履行结束之前的这段时间,义务人不能对自己的权益进行有效的救济,因此,本文认为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第三人代履行制度中异议声明制度的规定,义务人可以在代履行过程中提出以异议声明,行政机关在接到义务人的异议声明后对声明的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并做出答复;最后,在救济程序中,应当明确第三人代履行的第三人和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赔偿责任,以及赔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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