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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在回忆近年来“见危不救”典型案例的基础之上,以其中比较典型的“吉林见死不救第一案”这一案件为例,对违反某些义务的见危不救行为进行分析与思考。本文的写作框架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近年来的真真切切发生在身边的见危不救实例进行简要的回顾和概括。然后提出问题:当前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框架内,对违反法律义务的见危不救行为最终应该做出何种判断。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对于案例中体现出来的仅仅违反道德义务的见危不救行为,的立法应该如何对待。 第二部分:用归纳推理和比较分析的逻辑方法,对见危不救概念进行分析和概括。最终目的是想理清对见危不救这一概念的模糊甚至有时是错误理解,以求对其下一个比较准确的定义,为后文的研究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 第三部分:用案例分析的方法,从实证的角度,即通过对一典型的见危不救案件—吉林见死不救第一案,对其进行全面地法律分析。目的是想统一司法中关于此类案件的认识,统一司法解决的途径和依据以及结果。 第四部分:前文的案例是见危不救的典型案例,案件的被告是有作为的义务而没有作为,这种义务的来源是有多方面的。但是在现实的案例之中,却有大量的案例见危不救行为人仅仅违反的只是道德上的义务,也就是老百姓通常所说的遭受良心的谴责。面对如此大量的此类案件法律该如何去应对。这更是所需要关注的问题。这也是本文的主旨所指,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