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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海上执法活动中的武力使用问题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等相关国际公约对此问题多为原则性规定,使得海上执法中武力使用未能得到有效规制,滥用武力的情形更是频繁出现,我国船舶亦屡次受到别国的武力管制,如“新星号案”,“帕劳事件”、“9.7钓鱼岛事件”。从沿海国对海上执法使用武力的具体实践以及国际海洋法庭的裁判结果可以看出,必要且合理的武力使用是为国际法所允许的,但是海上执法中使用武力必须解决一些法律上以及机制上所存在的问题。对此本文分四部分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为海上执法武力使用概述。首先,对“海上执法”、“执法主体”、“执法工具”、“执法对象”进行了界定;其次对“武力使用”的内涵与外延及性质进行界定;最后,对海上执法中武力使用的法理与实践基础进行了论述。第二部分为海上执法武力使用的条件与限度。首先,海上执法中使用武力时必须满足如“沿海国对执法海域享有无争议的管辖权”、“执法主体和对象适格”、“执法对象行为违法”等条件;其次,沿海国使用武力还应该受到一系列的限制,除必须遵守必要且合理的原则外,还要遵守武力使用的法定程序。第三部分为外国对我国船舶非法使用武力的认定。首先对在有争议海域外国对我国船舶使用武力的非法性进行了认定;其次是对在无争议海域外国对我国船舶使用武力的,就应如何认定其非法性进行论述。第四部分为我国船舶遭外国非法使用武力的对策。针对外国对我国船舶非法使用武力的情况,我国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采取国内措施与国际措施。通过以上四部分论述,我们可以得出,面对外国的非法使用武力,我国可以采取有力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也要完善我国海上执法过程中武力使用机制,利用海上执法武力使用这一把利剑,更好的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为海洋强国战略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