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下的释明权制度

来源 :东南司法评论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anlian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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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纠纷并保障当事人的权利。释明权源于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理论,其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弥补处分原则不足,平衡当事人在辩论能力上的差异,释明权就成为实现民事诉讼制度目的的修正器。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的释明权制度,也因其具有在诉讼中强化法院职权,修正完全的当事人主义弊端,而被英美法系国家所借鉴。人们建立一项制度,通常目的不止一个,但是解决纠纷并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这一民事诉讼的目的,却是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各地区所追求的。因此,笔者考察和比较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有关释明权制度的规定,总结出其法理基础,对比在不同诉讼模式下释明权制度运行的状况,结合我国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改革,提出构建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下我国的释明权制度。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释明权制度概述。本章介绍释明权的概念、性质以及释明权制度的历史演进和立法概况。通过介绍释明权制度的基本问题,比较分析其在两大法系中的发展动态和立法概况进而为下文探寻出释明权制度产生和发展的法理依据。第二章,释明权制度的法理分析。分析释明权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的法理基础,探明其在民事诉讼中的价值,为下文释明权制度与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作铺垫。第三章,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与释明权制度的比较研究。民事诉讼模式与释明权制度有着重要的关系,通过考察当今世界上有代表性的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释明权制度的关系,分析其利弊,提出从释明权制度运行的法理基础出发,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与释明权制度有着天然的契合。而且,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可以成为我国民事诉讼改革的方向,为构建我国的释明权制度提供制度保障。第四章,我国释明权制度的构建。本章首先介绍我国目前在释明权制度问题上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现状和问题,接着对我国的释明权制度的构建提出具体的设想,包括我国释明权制度的立法模式、行使阶段及方式、释明权的法律效果及救济机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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