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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5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我国开始了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探索和发展之路。从最初依据国际条约对驰名商标进行的个别的行政程序的保护,到为了适应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对《商标法》进行修改、《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实施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一系列关于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的出台,我国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驰名商标保护法律体系。但无论在实务界还是在理论界,对驰名商标保护涉及到的一些问题还存在争议,如:驰名商标的性质、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限制等等。笔者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对驰名商标及其保护提出了一些个人的看法。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讨论了驰名商标保护的出现及概念界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为“巴黎公约”)及《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为TRIPs)揭示了驰名商标最初的保护对象、范围及发展,是驰名商标保护的渊源及基础。但是该两国际公约并没有对驰名商标的概念进行界定。笔者通过考察该两公约对于驰名商标保护相关规定及国内和部分国家和地区就驰名商标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尝试对驰名商标的概念进行了界定。 第二部分讨论了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驰名商标由于其良好的市场认知度及极高的市场价值,是企业巨大的无形财富,同时也更容易受到侵害。因此,有必要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的前提是驰名商标的认定,那么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该考虑哪些因素?本部分通过对全球性国际公约巴黎公约、TRIPs、《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的联合建议》(以下简称为“联合建议”),区域性国际公约《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卡塔赫纳协定》中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同时考察了美国、日本相关商标立法及中国法律法规对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探讨。笔者认为在认定驰名商标的因素中,除了商标的知名度,还应该考虑商标的声誉以及商标本身的独创性和显著性。 第三部分讨论了驰名商标的性质。针对驰名商标的性质一直有着不同的看法。笔者对两种比较典型的观点进行了探讨。其中,一种观点认为驰名商标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商标。笔者通过对商标一般分类方法的分析,认为驰名商标是商标的一种事实状态而非某一类固定的商标类型,这种驰名的状态是每一个商标都有可能达到的状态。同时,商标的驰名状态也可能因为权利人维护不善而丧失。笔者分析的另一种观点是认为驰名商标是一种特殊的商标保护方法。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混淆了商标作为一种物的存在与保护制度之间的概念。驰名商标作为一种物的存在是产生或者说制定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基础。在论证了驰名商标为商标的一种事实状态后,为进一步理解驰名商标的性质,笔者通过对驰名商标享有权利的名称进行了分析,认为驰名商标所享有的受特殊保护的权利应该称为驰名商标权较为妥当。 第四部分讨论了混淆理论和淡化理论。为了更好的理解驰名商标保护的基础,笔者在这一部分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笔者首先探讨了商标保护的基础理论,即混淆理论。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别产品或服务的来源,混淆理论在于保护商标的这种区别产品来源的功能不被破坏。混淆存在着直接混淆和间接混淆。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商品来源,或者认为商品或服务提供者与商标权人存在某种特定的关系。在这两种情况下商标的识别功能都遭到破坏,这种行为就应当被制止。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标从单纯的识别功能发展到兼具广告与表彰信誉的功能。商标脱离了商品具有了独立的价值。注册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即跨类保护。当商标在某类商品上达到驰名状态,相同或类似商标被用于其他类别商品或服务上时,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往往不会产生混淆,在这种情况下混淆理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就显得鞭长莫及,然而这种行为对商标价值的损害是不言而喻的。淡化理论保护的对象是驰名商标独立于商品的价值,为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提供了理论基础。对商标淡化的行为主要有弱化、丑化和退化。在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中,商标权人要警惕上述三种对商标淡化的行为。 第五部分讨论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和保护的限制。在中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有两种途径,即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但无论在行政认定驰名商标还是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中,都存在着一些问题。笔者通过对“约翰走路”商标行政诉讼案件及上海星巴克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对域外证据采信的对比分析,讨论了在驰名商标认定案件中驰名证据地域性问题,认为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该考虑商标驰名的域外证据。另外,笔者通过对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与佛山市顺德中信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为例,分析了在驰名商标认定中应该严格限定商标驰名的时间点。目前,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出现了泛滥的情况。根据利益平衡原理,笔者分析了应该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进行适当的限制。同时提出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坚持以下三点(1)被动认定、个案认定和按需认定的原则;(2)跨类保护的范围与商标标识的独特性的联系;以及(3)明确禁止将驰名商标用于广告宣传,普及驰名商标相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