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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作为一项监禁刑替代措施,有着矫正罪犯、补救量刑差异、节约行刑成本等诸多功能,有利于罪犯顺利复归社会,也体现了刑罚宽缓的发展趋势,本应在行刑领域中得到大力适用。但长期以来我国假释适用率畸低,这既有违刑罚轻缓化的行刑要求,又造成我国刑罚执行阶段的重刑主义态势。针对这种状况,论文选择从刑罚轻缓化的角度对我国假释在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建议,希望能对假释制度的完善以及假释适用率的提高有所裨益。文章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假释制度的概述,主要介绍假释制度的起源、假释制度的三个理论基础即人身危险性理论、教育刑理论、报应与功利二元统一的综合刑论以及假释制度在罪犯、行刑机关和社会这三个层面的功能。第二部分重点阐释了刑罚轻缓化的概念及其与假释制度的关系。刑罚轻缓化即国家基于有效控制和预防犯罪之目的,倡导尽可能动用较轻的刑罚或非刑罚处理措施对犯罪进行处罚,并贯穿于整个制刑、量刑和行刑运作过程的一种刑事政策。将刑罚轻缓化解读为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是一个动态的实践过程,并具历史性和现实制约性。通过对我国立法、司法和行刑现状的分析,指出我国当前亟需在行刑领域中贯彻刑罚轻缓化,而假释是行刑领域中贯彻刑罚轻缓化的重要途径。第三部分揭示了我国假释的适用现状即假释率畸低,有违刑罚轻缓化的要求,并进一步理性剖析假释率低的如下原因:一是行刑理念上错误刑罚观和严打刑事政策的影响;二是立法层面司法解释的缺位、假释适用条件中“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假释”“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规定的不科学及“禁止假释”的不合理规定;三是实践中人为设定假释比例和责任倒查制度的法外限制及预后保障措施的缺乏。第四部分结合前文的论述和分析,从有利于提高我国假释的适用率从而在行刑领域中贯彻刑罚轻缓化的角度,提出完善我国假释制度的四点建议:一、行刑理念:转变行刑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二、立法层面:修改假释的适用条件和禁止性规定,即变“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再犯危险性较小”,变“可以假释”为“应当假释”,同时修改假释的禁止性规定;三、司法层面:建立再犯预测机制和假释听证程序;四、预后保障:健全有利于假释的社区矫正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