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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产物之一,是对原有的银行融资以及民间融资的一种突破。通过建立一个网站,在急需资金的贷款人与有闲余资金的借款人之间建立联系,不再局限于在熟人社会之间进行资金的借贷。由于与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从事的都是资金的直接融通业务,在我国金融体系的法律制度建设尚不完善,国家对金融领域进行严格把控的背景之下,P2P所从事的业务一直处于敏感地带,稍有不慎就可能触及到刑法的边界。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刑法作为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在这种时候只能成为了规制网络借贷平台的一把利器。众所周知,刑法本应当是具有谦抑性,用滞后的法律去严厉规制先行的创新金融行为将会抑制金融创新,损害刑法的权威性。在此背景下,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网贷平台的各种运营模式进行分类介绍,指出网络借贷平台的哪些正当经营行为会触及我们的现有刑法的规定,特别是在我国的P2P平台缺乏一定的行政法规进行规制的现状下,网贷平台的经营者应当注意哪些刑法红线不能踩。提出在我们缺乏相关法规的前提下,我们的刑事司法政策以及司法运用过程中应当秉承刑法底线思维,对于没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行为应当做出罪处理,对于确实涉及到刑事犯罪的行为,应当从轻处罚。正文主要分成三章。第一章是对P2P平台的概述,对本文的研究背景以及P2P平台在国内外发展的状况以及各国的监管制度做一个介绍。首先对P2P平台的概念做一个解析,了解在网贷平台运营过程中存在的法律关系以及P2P平台的特征,以便在后续介绍P2P网贷平台的运营模式时厘清法律关系。其次针对美国、英国的P2P平台的发展状况及监管情况做一个介绍,以对比我国的监管空白。第二章是本文的重点,在本章节中,介绍了P2P平台发展的三种模式,包括传统线上无担保模式、线上担保模式、线下债权转让模式,对这三种模式的具体运营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解析,包括从刑法适用的角度对上述三种运营模式涉及的两个罪名进行了分析。试图厘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基本特征,非法性、公开宣传性、引诱投资性、对象的不特定性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认定标准,以及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所侵犯的法益与“金融机构”的认定标准;最后对相关模式下的行为的违法性进行认定。在文章最后提出了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下,针对以上涉及违法犯罪的行为的防范举措。第三章是在第二章的基础上提出了P2P平台涉及犯罪的相关刑事司法认定。在行政法规欠缺的情况下,刑事司法认定应当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可生存的空间。刑事司法有介入网贷平台经营的必要性,而对于那些因为正当的互联网金融行为而引致的犯罪则应当保持一定的克制性,以免阻碍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在司法实践运用中,对于具备了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当尽可能做出罪解释,在构成犯罪时,应当在量刑程度体现宽大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