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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生力军,却因融资困难而无法快速发展,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信用担保作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一种有效方式,在我国虽然有所发展,但远不规范。本文通过对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历史演进和现状的研究,发现: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立法层级普遍较低,中小企业界定标准不合理,《担保法》对担保机构权益的保护不充分,《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信用担保的规定过于抽象化,政府监管制度不完善,信用担保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中小企业内部治理不规范。通过对发达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的比较研究,发现发达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之所以发达,其成功经验在于他们不仅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信用担保法律体系,特别是信用担保机构形成了比较健全的风险内控制度,政府部门并不直接干预担保机构的业务运作,同时,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也较为完善。在对中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本文从中小企业信用建设、信用担保体制建设、担保程序制度建设、担保机构风险分散机制建设以及政府监管体系建设等五个角度构建了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体系框架。在信用文化方面,本文主张以立法形式对中小企业重新进行定义和划分,完善中小企业内部治理规范,制定企业信用管理规范,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征信体系,强化中小企业信用行为立法,完善中小企业信用评价立法,从而加强我国中小企业信用管理,提高企业信用水平。在组织体系方面,本文主张尽快制定担保机构组织法规范,规范信用担保机构内部治理结构,构建可持续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组织体系,扩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融资途径,从而尽快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组织体系框架。在担保程序方面,本文主张将动产抵押、浮动抵押引入信用担保实践,规范和健全担保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完善的事前信用调查机制,建立在保项目风险预警系统,建立对受保企业的监督检查机制,从而达到不断健全担保风险控制机制的目的。在担保风险分散制度建设方面,本文主张积极发展国家微金融体系,尽快建立和完善再担保体系,健全与协作银行的风险共担机制,建立严格的反担保机制,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增强担保机构抗风险能力,从而不断完善风险分担和补偿等外控机制。在完善政府监管体系方面,本文主张尽快设立全国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管机构,明确政府监管内容和职责权限,强化长效性监管,规范信用担保市场秩序,从而建立客观、公正、高效、统一的信用担保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