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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2005年公司立法中,正式确立公司对外担保的制度,对公司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主体和程序规制授权于公司章程,由公司从公司立法的相关限制范围中作出自己的选择和态度,进一步扩大了公司自治空间。但由此引起的问题是如何看待公司违反公司章程对外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效力,对此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学者们分别从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公司法相关法律规范的法律性质,以及从债权人利益保护等角度来探讨公司违反章程规定的效力问题,但相关研究并不成熟。本文通过比较国内外相关立法的态度,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和基本国情,着手分析公司违反章程对外担保效力的状态,并提出几点对我国公司对外担保制度完善的建议。
第一部分,从公司违反章程对外担保的效力研究的现状和问题着手,分析了理论界对公司法第十六条法律规范性质、第三人审查义务的不同态度,同时通过概述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两个案例来阐述出司法界对公司违反章程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状态的不同态度。
第二部分,对公司违反章程对外担保的国外立法态度和司法实践态度的比较分析,对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进行概述性的分析研究,并重点分析了澳大利亚的公司契约责任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违反章程对外担保的立法比较分析,有助于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和研究。
第三部分,是对公司违反章程对外担保效力的理论辨析。分别对公司章程的性质、效力,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和必要性,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制模式进行理论分析,对我国公司立法所应有的态度和相关法律适用起到一个铺垫和指示性的作用。
第四部分,提出关于对公司违反章程对外担保效力规制的相关制度的完善,在此部分,本文分为公司内部规制和法律制度规制及相关的公司登记审查制度的完善,试图构建一个内外结合,能让第三人对公司担保信息更为畅通便捷的了解,从而保证交易安全的一个完整有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