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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设置精良的制度都不能绝对地避免冤狱(wrongful conviction)的发生,而同时惩罚无罪的人是最大的不公正,因而,对冤狱的救济就显得至关重要。在冤狱发生之后,赋予当事人救济的权利是公正司法的需要。作为我国错案纠正程序的重要内容之一的申诉制度,没有分有利于被告人的申诉和不利于被告人的申诉,在申诉的理由、时限以及次数的设置上也不做区分,规定得或者是非常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或者是不尽合理、不符合法治原则和保障人权原则。因而,对我国刑事申诉制度进行改革就显得非常的必要,并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英国的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 The Criminal Cases Review Commission)(CCRC)制度是英国纠正冤狱的制度,该委员会是根据英国《1995年刑事上诉法》(Criminal Appeal Act 1995)成立的。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自1997年正式运作以来,成功处理了大量的被追诉者请求再审的案件,并最终使冤狱得到纠正,恢复了英国民众对于英国刑事司法的信心。英国虽然和我国分属不同的法系,但是任何先进法治国家的成功制度都应该值得我们借鉴。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制度所体现出的法治精神和一些具体的程序上的先进做法,对于我国的刑事申诉制度的改革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笔者将通过对英国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制度的介绍以及分析,提出有关我国刑事申诉制度改革的建议。在具体的内容上,本文将分为四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概括地介绍英国的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制度,包括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产生的背景、工作的现状、组织结构、职权、移送案件的条件以及具体的运作程序等。第二部分,通过分析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制度作为英国的错案纠正制度,其存在的优势。进而探讨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制度对我国刑事申诉制度改革的借鉴意义,刑事案件审查委员本身的独立性,其仅受理有利于被告人的申诉,并且其审查后移送的案件启动再审程序较为容易等,这些特点对我国的刑事申诉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第三部分,分析介绍我国刑事申诉制度的现状,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刑事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接受以及审查申诉请求的机关不中立,未区分有利于被告人的申诉和不利于被告人的申诉,以及通过当事人的申诉启动刑事再审程序比较困难等。第四部分,指出我国刑事申诉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并进一步提出具体的改革建议。建议既包括诉讼理念上的,又包括具体程序上的。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当由中立的级别较高的法院受理当事人的申诉请求,更为重要的是在我国应当区分有利于被告人的申诉和不利于被告人的申诉,并在申诉的时限、理由、次数上分别做出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