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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的政治法律思想是重农抑商。春秋战国时期,列国争雄,强调农战,主张“抑商”。自秦而始的大一统专制政治体制以自然经济为基础,对个体农民和土地直接征收赋税是国家财政经济的命脉,商业则被放在了与农业对立的位置,规定了种种抑制商业发展、贬低商人地位的法令法规。禁榷制度更是夺利于商,遏制了民营工商业的发展。可以说,在两千年的传统社会中,重农抑商始终占据着中国社会主流思想的地位,商人始终未能形成一个独立的、有力量的阶层。鸦片战争后,先进的中国人开眼看世界,他们主张学习西方的军事技术、先进的经济管理和法律制度,并逐步认识到,外国的经济侵略要比军事侵略更为严重,更为危险。郑观应、王韬等早期维新思想的代表人物纷纷打出了重商的旗帜,在思想界掀起一场“商战”的讨论热潮。清政府的经济政策也从压制私人资本即剥夺国民的经济活动自由,转变为"恤工惠商",即力求保护和扶植私人资本,并相继制定了《奖励华商公司章程》、《奖励商勋章程》、《改订奖励华商公司章程》等引人瞩目的奖商章程。这些都是重商思潮的体现,从而又进一步促进了重视商业观念的发展,促进了当时中国经济的发展。清末,为了扶持商业的发展,成立了商部,作为中央统一管理经济的专门商事机构,并初步建立了对全国商务的垂直管理,改变了户部、工部等机构分别掌管经济和经济管理以地方为主的传统格局,为商法的制定实施提供了组织上的可能。清末重商思潮的影响、商业贸易的需要、领事裁判权的存在及西方法律的传播等等都是促使中国近代商法诞生的重要因素。清末商法的制定标志着中国近代法律体系开始形成,在中国近代法制史上产生了很大影响。它以法律形式废除了官方的特许批准和垄断,使公司的设立与国际惯例一致,仅须登记注册即可;并规定了有限责任制度,标志着我国以明确的股权为基础的公司制度的诞生,带来令人耳目一新的产业经营方式,促进了当时经济的发展,也为以后北京政府和南京政府的商事立法奠定了基础。当然诞生之初的清末商法也有移植性太强、立法技术不完备等局限性。 <WP=4>清末,在会馆、公所等旧式行会的基础上,中国近代商会正式建立。清政府在创办商会的相关法规中赋予了商会一部分执行法律的职能。商部还请商会协助调查全国各地商人的商业习惯及其对政府制颁经济法令的意见,意在补充和修订已有商事法律,而商会也积极投身到商事法律的修改制定中来。清末的商人团体开始有机会将其意见反映给政府,参与法律的执行,甚至参与经济立法的工作,表明商人与法律的互动大大地加强了。中国和西欧都是以商法为法律近代化的开端,并都是以重商的观点加以指导。但近代商法的起源形态在中西方之间有很大区别。西方商法是在其本土长成的,而中国商法是从西方移植过来的;西欧商人法是商人自治组织根据商人在商事活动中长久以来的习惯制订,最初形态是商人习惯法,而中国近代商法以成文法的形式在短时间内由官府统一制定出来,一开始便以国家制定法的形态出现;西欧的商法是以维护私权、发展商贸为主要目的,中国则是以抵抗侵略、维护统治为主要目的。可以以开创性作为对清末重商思潮和商事法律的概括。清末商事法律开启了中国法制的崭新局面,为近代以后的法制历史奠定了基础。它的不足和缺陷也给了我们今天的商事法制建设以宝贵的经验和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