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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作为一部前所未有综合性国际公约,其内容的广泛性和深度是现有相关公约所无法比拟的。公约一旦生效并被主要航运和货运大国所接受,其所带来的法律统一程度将会远远超过任何一部现有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而海运履约方制度作为《鹿特丹规则》中独具创新的概念,对于澄清复杂的“门到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中责任的分担,以确定履行承运人义务的参与方的责任,解决我国港口经营人尴尬地位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四章系统的论述了海运履约方的背景、概念、责任以及与相关概念的比较,结合我国的实践,提出了关于在我国借鉴海运履约方制度的几种策略。将《鹿特丹规则》中合理的成分吸收到我国《海商法》中来,无疑对健全我国航海运制度、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