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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主要是围绕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青草医展开,通过田野调查以及个案分析,探讨在生产性保护模式下人们应该如何保护和传承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该论文正文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章讨论屏南青草医文化资源的创造性转化,由分析福建省浴百通生物有限公司的实践情况展开。通过研究浴百通品牌建成和产品开发,可知屏南青草医的传承不仅在于习得,更在于运用和日常化。浴百通公司通过生产,将有经济潜力和市场价值的屏南青草医文化资源转化为经济资源,这为生产性保护是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的重要途径提供了实践依据。
第二章从传统性的视角出发,分析福建省浴百通生物有限公司在经营开发中对屏南青草医的传承和发展。传统性既是要求屏南青草医文化内容的传统,也要求保护过程的传统,只有坚持以保护为生产的前提,尊重活态传承,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适应市场环境,实现自我造血的功能,才能做到生产性保护的开发适度。
第三章,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模式下设立民事的特殊权利保护模式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倡导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对比展开,阐述了屏南青草医生产保护中的法律权利、主体关系。分析发现现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用上,出现了权利主体、权利客体以及保护期限不相适应的情况,必须调整法律法规以解决生产性保护过程中出现的司法问题。
第一章讨论屏南青草医文化资源的创造性转化,由分析福建省浴百通生物有限公司的实践情况展开。通过研究浴百通品牌建成和产品开发,可知屏南青草医的传承不仅在于习得,更在于运用和日常化。浴百通公司通过生产,将有经济潜力和市场价值的屏南青草医文化资源转化为经济资源,这为生产性保护是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的重要途径提供了实践依据。
第二章从传统性的视角出发,分析福建省浴百通生物有限公司在经营开发中对屏南青草医的传承和发展。传统性既是要求屏南青草医文化内容的传统,也要求保护过程的传统,只有坚持以保护为生产的前提,尊重活态传承,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适应市场环境,实现自我造血的功能,才能做到生产性保护的开发适度。
第三章,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模式下设立民事的特殊权利保护模式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倡导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对比展开,阐述了屏南青草医生产保护中的法律权利、主体关系。分析发现现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用上,出现了权利主体、权利客体以及保护期限不相适应的情况,必须调整法律法规以解决生产性保护过程中出现的司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