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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对湿地研究的不断深入,湿地资源对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性也越来越为人们所熟知。但着眼于当今世界的湿地现状,我们不得不为湿地资源的发展前景而担忧。严峻的现实使人们在反思自己行为给湿地资源带来破坏的同时,也将一个棘手的问题摆在了世人面前:如何进行有效的湿地保护?湿地保护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如建设湿地保护区、完善湿地保护立法、加大湿地保护的宣传力度,等等。各种湿地保护的方法都在实践中发挥着其特殊的效用。本文以湿地保护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切入点,探讨运用环境影响制度如何对湿地资源予以保护,分析我国湿地保护和环境影响评价立法上的不足,并提出完善意见。之所以在湿地保护的各项手段中选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讨论角度,是因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属于事前预防类的环境保护制度,能够科学地预测拟议活动带给环境的影响,从而判断该拟议活动是否能够开展。而针对湿地这种一旦破坏就难以恢复到其最初状态的生态资源,提前预防危害的产生是最为有效的保护手段。但是在现阶段我国湿地保护工作的开展过程中,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湿地和湿地保护的概述。从湿地的概念入手,阐述了国外和中国的湿地保护工作,分析了湿地保护工作中的利益冲突。在本章结尾处引出作为平衡湿地保护中利益冲突的杠杆,湿地环境影响评价在湿地保护中的重要性。本文第二章将湿地保护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结合,讨论为什么要在湿地资源的保护中适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湿地保护中的具体运用。文章的第三章分析了我国现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缺陷,以及当前在湿地保护中适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立法上的不足。本文的第四章对我国湿地保护中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适用提出完善意见,并试图构建湿地资源开发可持续发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期对湿地资源的保护起到更为显著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