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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民间资本市场混乱,高利贷问题突出,民间借贷愈演愈烈,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不管从放贷者还是借贷者角度看,都有深刻的原因。从放贷者的角度看,现行刑法中没有设置专门的高利放贷罪,而在民间高利贷越来越活跃的情况下,高利放贷犯罪化问题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实务部门出现将其以非法经营罪入罪的情况,这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部门讨论,并进一步探讨刑法是否要增设高利贷罪。高利放贷可以获取资本,这种获利方法我国古已有之。一般说来,高利放贷不受法律保护,多游离于正规的金融体系以外,具有利率高、借贷额度大、操作隐蔽、放贷主体多、影响广等特点,虽然在特定情况下也具有缓解资本供给不足,打破金融垄断的作用,但危害大。近年来,随着国家金融改革的推进,民间高利放贷现象越来越普遍,为防止正常的民间借贷演变成高利放贷,危害市场秩序,就需要对其有所认识。虽然我国刑法中也没有规定高利借贷罪,但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罪名规定,这类非法集资案件虽然不以高利率借贷为犯罪客观表现,但通常与高利借贷相伴产生。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设置专门的高利放贷罪,只规定了套取银行贷款后又以高利率贷出的构成高利转贷罪,对于以自有资金进行高利放贷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在刑事立法上没有规定,而当下民间高利借贷越来越活跃,司法实务部门出现将高利放贷行为以非法经营司法入罪情况,这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关注,并进一步探讨刑法是否要增设高利放贷罪。高利放贷和高利借贷是一个问题的两端。任何一端畸形发展都会加剧高利贷问题恶化,两端共同影响着高利贷犯罪问题治理,但解决好一端,另一端也会有反映,得到控制。高利借贷犯罪问题并不是说高利借贷本身构成犯罪,而是借款者以高利率为诱饵,与高利借贷相伴的非法集资类犯罪。因为我国刑法中没有设定因高利借贷而构成犯罪的罪名,而只是设置有满足犯罪构成的某些借贷行为会构成犯罪,主要是非法集资类犯罪。这些非法集资类犯罪虽然不要求满足以高额利率借贷为表现形式,但是大量案例表明,实践中许多集资类犯罪都表现为借款者许诺高利回报,以此吸收、骗取公众储蓄。研究高利贷相关犯罪问题,有必要对与高利借贷相伴的该类非法集资型案件进行探讨。探讨该类涉及高利借贷的非法集资型犯罪,是为了跳出放贷者的角度,从借贷者的维度出发,寻求高利借贷引发非法集资型犯罪的原因,多维度分析高利贷犯罪问题的成因,从而找到对高利贷相关犯罪问题的治理对策。既然高利放贷问题、高利借贷相关的非法集资犯罪问题如此严重,犯罪治理对策的探讨也就成了理论研究的当务之急。结合高利放贷的特点和高利借贷引发集资犯罪的原因,对高利贷相关犯罪问题的治理不能靠单一的手段,必须进行系统治理,现阶段需要做的工作大概有三方面,一方面是因市场对民间高利资金的需求,需要金融体系的整体完善;另一方面,准金融类民间市场监管缺失,需要加强政府监管,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以防御风险;最后是因现行民事法律的不完善和刑事法律的设置缺陷,需要完善相关立法,包括制定《民间借贷法》和在刑法中增设高利放贷罪,作好民刑衔接,完善法制体系。资本具有逐利性,但是我国现行的金融体系不健全,民间借贷才出现各种问题,所以治理就要从完善金融体系开始。虽然当前中国存在金融垄断问题,而高利贷在打破金融垄断,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方面发挥着不可小觑的作用,但高利放贷行为、高利借贷相关集资犯罪问题的危害性仍该得到重视。在市场普遍存在高利贷需求,大量的中小微企业能够接受较高利率的民间资金的情况下,将治理高利贷犯罪问题简单地统统做入罪处理违反了市场主体的需求,不符合市场主体的根本利益,不利于治理,所以治理高利放贷、高利借贷相关的非法集资类犯罪问题首先要从完善市场化的民间借贷金融体系出发,以市场为主,合理引导,健全民营资本体系。民间资本的控风险能力差,导致高利贷问题治理还要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完善监管体系。之所以会出现高利放贷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高利借贷引发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现象,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缺乏法律制约,因此治理高利贷问题需要规范法律追责,明确刑事责任入罪范围。首先要有民事法律的规范和制约,在超出民事法律调整范围的再动用刑法手段予以规制;另外,司法实务中追讨借款本金存在诉讼难问题,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需要司法实务部门统一司法处理意见,确保放贷人合法权利得到维护。关于刑事规范方面,以高利率为诱饵进行高利借贷,经常构成非法集资,我国刑法已经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相关罪名设置,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高利放贷行为,我国现行刑法只有高利转贷罪名的设置,高利转贷罪规制的犯罪圈过小,不能有效抑制高利放贷行为的危害,要有效治理高利放贷及高利借贷相关的集资类犯罪问题,需要在合理设计民事法律后,配套增设高利放贷罪,作好民刑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