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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交易是关乎民生的意义重大的经济活动之一,还会受到国家和地方政策、金融和财税政策等的多重调控和影响。近年来在审判实践中发现了不少虚假房屋买卖行为,普遍存在于二手房交易中,既损害了善意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又容易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在高房价的社会背景下,为了维持交易秩序控制房价而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来限制,这对于房屋买卖的双方产生了一定的障碍,这也是虚假房屋买卖行为出现的重要原因。但关于虚假买卖合同特别是阴阳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司法实践意见存在分歧,学说意见也不一致。有鉴于此,本文以虚假房屋买卖合同为研究对象,通过区分虚假购房合同的类型,分析相关学说,就各类虚假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本文由如下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虚假购房合同的基本形态”,介绍了“虚假合同”存在的基本形态,即有为逃税避税签订的“阴阳合同”、名为购房实为骗贷的“假意合同”、依靠虚假买卖实现借贷的“借款合同”等多种形态。第二部分“虚假购房合同的成因及危害”,主要介绍了阴阳合同频繁出现的原因以及在微观和宏观的视角上产生的危害,成因是追逐利益及法律意识淡薄,危害是破坏了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第三部分“阴阳合同的效力”,论述了业界对阴阳合同效力认定几种不同的看法,主要有“无效说”、“有效说”和“部分无效说”,深入分析了虚假合同的效力问题及审判实践中的问题,主要通过在审判实践中发生的实际来具体阐述和分析;第四部分“阴阳合同之我见”,阐述笔者对该类合同的看法,即部分有效说,我们应当全面整体地来分析,无论是阴合同还是阳合同,只要是反映买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条款应当认定为有效,反之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