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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中国内地的批评报道的自由度问题为分析和讨论的对象。 所谓批评报道的“自由度”,有自由和限度两重含义:首先是自由,即自主从事合法的批评报道活动而免受不当阻碍和干扰的权利;二是限度,即限制和约束。批评报道的自由并非为所欲为的自由,而是有限度、受限制的自由,这种限度和限制,有些源于合理、积极的正面约束,有些则来自消极、负面的阻碍和干扰,两者共同决定了批评报道运作中的实际自由空间与边界。 本文的构思和写作,参考借鉴了既有的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主要讨论了四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说明批评报道的自由之性质及其与媒体社会责任的关系,接着阐释批评报道的自由所应依循的合理尺度与规制,然后分析批评报道的自由所面临的障碍和干扰,最后就如何建设性地拓展批评报道的自由度提出相应的看法和建议。 本文认为,媒体的各种报道活动均应享有同样性质、同等保障的自由,批评报道的自由并非是一种唯我独享的特权和优遇。但相对其他报道而言,批评报道的自由空间往往更容易或更频繁地受到不当干扰甚至侵害,新闻工作者及社会各界也因此对其更为敏感和关注,而批评报道自由度的缩减与扩增,亦是整个新闻媒体自由空间的实质性标识与参数。 本文提出,批评报道的自由,是一种包括主体、内容和性质在内的复合自由,它既“大于”同时也“小于”公民个人的言论自由。所谓“大于”,是指新闻从业者在实施舆论监督和批评报道的活动中,较之其他公民拥有更多的职业便利,比如接近信息源和利用媒体刊播己方的报道与意见等;所谓“小于”,是指新闻舆论监督和批评报道活动是一种职业行为,而非日常交往中的个人言说,新闻舆论监督者和批评报道者的言论自由,比之日常交流中的个人的言论自由,要承载着更多的注意义务和社会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新闻工作者的言论自由因为其职业的约束又“小于”纯粹私人性质的言论自由。 本文讨论了限定批评报道自由度的四个方面的因素,即法律规制、政纪调控、行业自律与外界干扰。其中涉及的“不成文规定对批评报道自由度的影响”、“批评报道中的同行庇护”等现象,也是学界研讨较少但实际存在的“惯例”和“游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