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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是一种很重要的非再生自然资源,它既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也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资源保证。但长期以来受市场利益的驱动,加上制度保障不力和人们认识不足,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造成了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可持续发展观的指导下,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是整个社会发展的基础,生态环境状况成为衡量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随着生态价值观念的日益确立,以对生态环境进行补偿、恢复和综合治理并对相关利益者进行补偿为主要目的的生态补偿制度出现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自上世纪90年代起,环保总局已开始推动生态补偿机制方面的研究和实践探索,并取得了一系列的显著成绩。2007年9月,为推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完善环境经济政策,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环保总局印发了《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将在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流域水环境保护等4个领域,开展生态补偿试点,从而推动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矿产资源生态补偿作为我国当前的主要试点领域,虽然已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但规范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仍处于缺失状态。本文首先对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指出建立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次对生态补偿和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概念进行了法律界定,并提出了建立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三个理论基础,即矿产资源的价值论、耗竭性理论和外部性理论;再次对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指出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文章还介绍了德国、美国和日本等国家关于生态补偿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并总结出国外生态补偿实践的先进经验;最后,文章在结合本国实际和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构建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营造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实施环境;二是科学设定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三是确定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