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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基金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设计是对英美国家相关制度的移植以及与我国现实国情相结合的产物。独立董事制度是健全和完善我国基金公司治理结构体系的重要标志,对于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在基金公司治理结构中引入独立董事这一制度,其成效比较明显,独立董事的作用得到了一定的发挥。但是由于受到各种因素影响独立董事在我国基金公司运作中发挥的作用不尽如人意,特别是我国相关基金法律法规对于独立董事的相关规定过于笼统和宽泛,导致实践中尚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阻碍了独立董事自身作用的真正发挥。基金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如何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需要作进一步的理论探讨。就目前独立董事制度的研究现状来看,国外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研究已经相对比较成熟,而国内对其研究尚未达成共识,在推行独立董事本土化的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亟需制定法律加以规范。本篇论文作者试图从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入手,拟借助信息经济学中的两权分离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非对称信息理论,运用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国内研究与国外研究相比较以及法理学分析与交叉学科综合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探究,通过对基金公司中独立董事的设立、独立董事的特性与职能、独立董事的运作现状等多方面进行深入分析与研究,借鉴独立董事在美国、德国、日本等基金业发达国家基金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和基金业发展的特点,以探求一条富有中国特色的独立董事发展道路。基金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制定本身就属于历史渐进范畴,其是在特定的历史进程中逐步发挥作用的,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也都要经历一个循序渐进的历史过程,我国基金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只要我们结合本国实际国情,同时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具有中国特色的基金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必会逐步发展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