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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对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的认定中,提出自己所要探讨的问 题──破产法上的撤销权。我国有关的著作及论文对此问题的研究尚显薄弱,无 论是立法上、还是理论研究方面,与国外的研究成果相比,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之处。 本文以自己的理解与分析,来研究破产撤销权的理论问题,试图重新构筑破产撤销 权的范围、构成要件等问题,以完善我国的破产立法。全文共分六部分: 第一部分,撤销权的沿革与意义。破产法上的撤销权是从民法上债权人撤销 权发展而来。本部分介绍了债权人撤销权的渊源、发展变化、及其行使要件,以及 破产法上的撤销权行使要件的演变过程。 第二部分,与民法上债权人撤销权的关系。破产法上的撤销权是民法上债权 人撤销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延伸,二者是共同基于公平、正义的理念,为维护债权人 的利益而设,因此,我国破产立法中应体现并确认债权人撤销权的内容。 第三部分,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是破产撤销权理 论中的重要问题之一。有关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世界各国学者看法不一,我国 学者在著作中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笔者认为有些观点尚有可商榷之处,在此对这 一问题阐明自己的观点。 第四部分,破产撤销权的范围。破产撤销权的范围是破产撤销权理论中较重 要的内容。本部分将此分为三种类型,故意撤销型、危机撤销型及无偿撤销型。并 联系我国破产立法的实际状况,提出了修改建议,以重新构筑我国破产撤销权的范围,完善我国的破产立法。 第五部分,破产撤销权的归属主体。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与归属主体并不一致。学者对此也是各执己见,笔者对此作一说明。认为撤销权应归属破产财团。 第六部分,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与效果。本部分略述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行使方法及行使效果。